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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仲淹司法改革思想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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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重命令,不但要求做到上述各点,而且要求做到消除苛酷,以德服人。这是范仲淹在强调重命令的时候,寄以特别注意的一点。他指出:“以德服人,天下欣戴;以力服人,天下怨望。尧舜以德,则人爱君如父母;秦以力,则人视君如仇雠。是故御天下者,德可凭而力不可恃也”。(10)因此,他在天圣三年(公元1025年)的《奏上时务书》中,向仁宗皇帝母子恳切进言,请求他们“敦好生之志,推不忍之心,薄于刑典,厚于恻隐:在物祝纲,于民泣辜;常戒百官,勿为苛酷”,藉此向天下人昭示“慈爱”,以收拾人心。关于这一点,他还从另一方面,在此后《答手诏条陈十事》的奏议中列为十大建议之一,即所谓要求朝廷“覃恩信”。他在其中指出,国家每三年举行一次祭祀,祭罢上帝、宗庙之后,总要大赦天下,并且要求该项赦书日行五百里,以期“王泽及物之速”。但不幸现在每遇大赦,虽然博得天下的“欢呼”,而一两个月之后,“钱谷司存督责如旧:桎梏老幼,籍没家产。至于宽赋敛、减徭役、存恤孤贫、振举滞淹之事,未尝施行,使天子及民之意,尽成空言”。(11)针对这种现象,他提出具体建议说:“臣请特降诏书:今后赦书内宣布恩泽,有所施行,而三司转运司、州、县不切遵禀者,并从违制,徒二年;断情重者,当行刺配。应天禧年以前天下欠负,不问有无侵欺盗用,并与除放,违者仰御史台提点刑狱司常切觉察纠劾,无令壅遏”。(12)可见,他所主张的去苛酷,和了所强调的重命令,是相辅而行的;并且也不只是说一说就算了,而是决心要当真实行的。他的这些主张或建议,虽然大多属于司法事务,但明确地反映了他力图在法律上改革积弊的思想。
  二、限制君主专断,要求上下一体守法
  范仲淹竭力强调君主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作用,认为“天生兆人,得王乃定”;(13)国家没有一个“奉天承运”的君主来实行统治,是绝对不行的。但是,要治理一个国家,并不是君主一人之力所能胜任的:“万机百度,不可独当”;因而必须“内立公、卿、大夫、士,外设公、候、伯、子、男”,使他们分任百事,各有攸司。以使君主得以“操荣辱之柄,制英雄之命,庶务委于下,而权柄归于上”,从而顺利地驾驭天下。(14)这是范仲淹作为正统儒学的继承者所阐明的类似先秦法家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尊君理论。这种理论,由来已久,并没有什么新的内容。但是,他虽强调君主独尊,同时却又反对君主独断。他说:“圣人之至明也,临万机之事而不敢独断;圣人之至聪也,纳群臣之言而不敢偏听。独断则千虑或失,偏听则众心必离。人心离则社稷危而不扶;圣虑失则政教差而弥远。故先王务公共、设百官而不敢独断者,惧一虑之失也;开言路、采群议而不敢偏听者,惧众心之离也。”(15)在他看来,君主独尊并不等于君主独断。恰恰相反,为了保持独尊,为了应付“万机之繁”,避免一旦之失,君主应当准许和鼓励群臣上言,以补其阙,从而达到“上无蒙蔽,下无壅塞”的目的。(16)很明显,他的这种见解,比之那种片面强调君主独尊的观点,已经高明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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