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范仲淹司法改革思想述评
法学文献库

  范仲淹被认为学明经术,有文武全才。他具有长期主持地方行政和在中央出将入相的经历。生平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自期。(3)执政期间,对外抵御侵侮,加强边防,对内提出关于明黜陟、抑侥幸、精贡举、择长官、均公田、厚农桑、修武备、推恩信、重命令、减徭役等十大建议,重点在于裁削幸滥,考覆官吏,(4)企图通过对官僚制度的改革,限制官僚特权,裁汰冗员,改进选官方法和监察途径,借以提高官吏素质,加强统治效率,以拯救政治危机。同时在法律上,以封建正统思想为指导,针对当时积弊,力主进行司法改革,从健全和加强法制入手,重新建立强有力的封建统治。有关这一方面的具体的主张,大致有如下几点:
  一、重命令,去苟酷,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
  范仲淹认为,往古圣人治理国家,无不在于善“通其变”;即所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他认为,宋朝建国以来,历代政制相沿,行之已久。这些政制不但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而且还出现了深重的弊病:“纲纪制度,日削月侵,官壅于下,民困于外,夷狄骄盛,寇盗横炽”,已到了“不可不更张以救之”的时候。而“欲正其末,必端其本;欲清其流,必澄其源”。就法制方面而言,要做到“法制有立,纲纪再振”关键之一,乃在于严肃慎重地制定法律,并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5)
  他指出,“法度所以示信”(6)。以前的明智的君主,从来都是“重其法令,使无敢动摇”,以期国家政令顺利地推行于天下的。然而现实的情况却并没有作到这样。特别是一则法令繁冗无要,一则法令轻易厘改,以致出现了各种弊端:“每降宣饬条贯,烦而无信,轻而勿禀,上失其威,下受其弊。”(7)所谓“烦而无信”,是指颁行法律往往失之轻率,等到发现不符合实际情况,又不得不即时更改,因而即使法律烦杂,又使法律失去了信用。所谓“轻而勿禀”,是指执行法律时,对于本来是故意违反法律的情节,竟把它当作过失来处理,完全违背了立法的原意,造成对法律的破坏。他认为,这些现象是不符合“先王”们强调必须慎重颁布法律法令,并且要求在颁布之后切实贯彻执行的精神的。(8)因此他坚决主张:往后立法,必须由中书枢密院严格审查;凡属刑名方面的法律法令,一律要经由审刑大理寺他细审议,删去繁冗;必属符合实际、可以经久适用者,方予颁行;颁行之后,务必切实贯彻。如有玩忽违反者,必须“重其法,以行天子之命”。(9)这些思想,反映了范仲淹对于当时法制方面存在的各种弊端的深切关注。“弊而不救,祸乱必生”;他是把消除这些弊端作为变法革新的主要任务之一来对待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