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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一书的主要思想和篇章结构——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形成(二)

  第六章“义务与职责”讨论用于个人的道德原则,或者说由两个正义原则带来的义务和职责。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中的人在选择了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两个正义原则之后,还要选择用于个人的原则,选择国际法原则和优先规则,也就是说要建立一种完全的正当观──“公平的正当”(rightness as fairness)。此时,“正当”实际上可置换成“符合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的陈述。罗尔斯把用于个人的一组原则称为由公平原则统摄的各种职责(obligations),把另一组个人原则称为自然义务(natural duties)。履行职责要有两个前提:一是背景制度是正义的,二是履行者自愿接受这一制度的利益或机会,它意味着一种合作体系的公平份额、公平负担,而自然义务则不涉及自愿行为,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与制度亦无必然联系。这样,例如,一般公民虽负有支持和促进正义制度的自然义务,但却没有政治家的那种政治职责。罗尔斯在本章的头两节考察了在原初状态中选择这些原则的理由以及它们在稳定社会合作方面的作用,然后用大部分篇幅研究这些原则对于一种立宪结构中的政治义务和职责理论的意义,特别是联系多数裁决规则(majority rule)和服从不正义法律的理由解释了“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和“良心的拒绝”(conscientious refusal)以及它们在稳定一个接近正义的民主制度中的作用,这两个问题实际上已属于部分服从的非理想理论的范围。罗尔斯主要是想通过概述一种公民不服从的理论来阐明自然义务和职责原则的内容。这一理论包括三部分:一是规定把它与其它抵制形式区别开来的定义;二是证明它在哪些条件下是正当的;三是阐述它在稳定宪法制度方面的作用。罗尔斯最后说到:“如果正当的‘公民不服从’看上去威胁了公民的和谐生活,那么责任不在抗议者那里,而在那些滥用权威和权力的人身上,那些滥用恰恰证明了这种反抗的合法性。”
  第三编名为“目的”,在这一编的三章中,罗尔斯的主要目的是联系人类的思想情感和目标志向,解决“公平的正义”理论的稳定性和正义与善的一致性问题,解释社会的各种价值和正义的善。在第七章“作为合理性的善”中,他提出了一种较之原初状态中所有的善理论更详细、更充分的善理论。他认为,一个人的善是由在合理有利的环境下他的合理的生活计划决定的。为了在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中保证正当对善的优先,罗尔斯区分了两种善的理论,一种是弱意义上的或者说不充分的善理论(The thin theory of good),一种是强意义上的或者说充分的善理论(the full theory of good),前者用于原初状态中定义最少受惠者和用基本善来规定福利指标和代表人的期望,在此,善的理论是不充分的,只展开到足以保证能够合理地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为止。然而,若要说明人们的道德价值,尤其是若要解释社会价值和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稳定性,就需要一种更广泛、更充分的善理论。罗尔斯首先假设了在简单情况下善的三个阶段的定义及其道德上的中立性,然后转到作为合理生活计划的善的定义。他认为:合理生活计划的两个条件是:要与合理选择的诸原则一致;要通过审慎的合理性,即在充分理解有关事实和仔细考虑后果之后做出。合理选择的诸原则包括有效手段原则、蕴涵原则和较大可能性原则。这样,我们就看到,善的定义实际上是纯粹形式上的,然而又确有某些被普遍追求的人类的善。另外,还要注意被罗尔斯看作是一个基本的动机原则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即认为人们从实现他们的先天或后天的能力的活动中得到享受,而且这种能力实现得愈充分,它自身愈复杂,得到的享受也就愈大。罗尔斯认为这是一个有关人们动机的基本心理学事实。接着,罗尔斯考察了应用于个人的善的定义和道德价值。然后,他用作为合理性的善理论考察了自尊,认为这是最重要的善,它包括对自己的价值和对自己能力的信任。在最后一节中,罗尔斯谈到了在他的正义论中正当与善的几点区别:正当是在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地选择的;不容有广泛不同的解释;是在无知之幕后被评价或采用的,善却不是这样。而由这些区别又引申出契约论与功利主义的区别。
  后两章主要是讨论稳定性问题,这分成两步:在第八章“正义感”中,罗尔斯主要考察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里的成员是如何获得一种正义感的,以及这种情感被不同的道德观念规定时的相对力量。他首先把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定义为是一个旨在推进其成员的利益、有效地被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的社会,并在此简要评论了稳定性的意义。然后他转到讨论保证社会基本结构处在一种稳定的正义状态所需要的道德情感的形成和发展。他追溯了道德学习和培养的两种传统理论,一为经验主义的传统(当代如社会学习论),一为理性主义的传统(当代如皮亚杰的学说),然后勾画了在一个实现了两个正义原则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可能出现的道德发展过程:权威的道德──社团的道德──原则的道德。最初阶段的“权威的道德”的初级形式可看成是儿童的道德,主要是由一系列命令和规定构成,而发展到最后阶段的“原则的道德”,则上升为按照道德的首要和根本原则行动。罗尔斯进一步探讨了道德情感的某些特征,道德态度与自然态度之间的联系以及从道德发展三阶段总结出来的道德心理学三法则。他强调这些法则的互惠性质,然后联系它们讨论“公平的正义”理论与别的正义观的稳定性方面的优劣,指出“公平的正义”理论将比别的正义观带来更强有力的和稳定的正义感,因而是更可行的。在本章最后一节中,罗尔斯讨论了平等的基础──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些特征,即他们能有一种善的观念,能有一种正义感,这种对于道德人格的潜在能力是每个人有权被平等对待的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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