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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改革为什么不宜缓行

立法改革为什么不宜缓行


刘武俊


【关键词】立法  变法  良法  立法腐败
【全文】
  
   在当代中国的立法史上,有这么几部堪称里程碑式的法典具有非同寻常的现实意义: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赋予了普通公民与政府衙门对簿公堂的诉讼权利,对于实现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具有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标志着“对峙”开始由理念层面融入人们的诉讼实践。“对峙”这个概念对于改造和重塑中国的宪政理念具有革命性和建设性的积极意义。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堪称与中国百姓最为贴近的法律,正是在这部“护身符”般的法律,消费者才真正由昔日“沉默的羔羊”扬眉吐气般地成为商家的“上帝”。1994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对于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都具有深远意义。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对于规范立法行为,防止立法无序、立法腐败等现象,实现“依法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立法法》堪称“良法”的“通行证”。
  WTO对中国法治进程尤其是中国立法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所谓“入世”首先就是指法律的“入世”,是中国国内法与WTO规则及国际惯例的接轨。倘若说自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开始进入“将立法推入快车道”的“立法时代”,那么21世纪初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既表明中国开始步入“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的“司法时代”,又标志着追求立法数量和规模的立法赶超型的“前立法时代”的结束和加入WTO后的“后立法时代”的开始。在“后立法时代”,中国立法将走出片面追求立法的数量和规模的传统误区,由数量规模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由政府推进型立法向市场主导型立法变迁,由闭门造车型立法向开放借鉴型立法过渡,在WTO的平台上重估立法的质量和效益,重视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注重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法律移植,将成为“后立法时代”的立法特色。简而言之,WTO时代的中国立法应当走出“挑战——回应”的立法旧模式,向“回应——创新”的变法新模式变迁,以“变法”为契机推进制度创新及制度变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注入可持续性的立法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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