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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运作规范体系

论建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运作规范体系


钱卫清


【关键词】民事审判方式 改革 运作 规范体系
【全文】
  论建立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运作规范体系
  
  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然而,从整体上看,由于理论指导的滞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尚未形成适应民事诉讼特点和规律的科学的运作规范。本文拟对此作些探讨,以期对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有所裨益。
  一、  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行为日益契约化,民事主体及利益日益多元化,越来越多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用法律手段及时加以调整和解决,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急剧增加,但由于承袭传统的审判方式,致使审判工作效率低、节奏慢、质量差与案件增多,难度加大,要求高形成强烈的反差。为了摆脱司法困境,适应社会的客观需求,各级审判机关开展了审判方式改革,从改进传统的审判方式人手,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以求建立科学高效的民事诉讼运行机制,通过诉讼程序的公正,保证司法公正。但是目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还没有形成便于实际操作的规范体系,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1.缺乏动力。审判方式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长期受苏联高度集权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强调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反映在司法制度上,便带有浓厚的国家职权主义色彩。往往过多地突出国家对诉讼活动的干预职能,而漠视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故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呈现出艰巨性和复杂性。同时,由于旧的传统观念阻滞及惯性作用,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重要性的宣传又不够,致使没有改革的压力和紧迫感,仍然习惯于按老规矩、老框框、老办法行事。因此,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步伐不快,力度不大,不规范的审判行为屡屡发生,不严格遵循诉讼程序办案的现象大量存在,这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诉讼过程的民主与公正。
  2.缺乏系统性。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仅仅是诉讼过程中对一些办案制度和工作方法的改进,它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人民法院体制改革,机构设置,审判组织的组合及职能确定,以及外部执法环境的改善等方方面面,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各环节同步进行,加强协调和配合。从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情况看,还缺乏系统性,有的把审判方式改革片面理解为只是审判业务庭的事,与其他职能部门无关,还有的认为只是审判工作中某些环节的改进或某些手续的简化,导致这项系统工程未能有效的整体推进,显得零碎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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