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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侵犯作者署名权应划清的界限

认定侵犯作者署名权应划清的界限


钱卫清


【关键词】侵犯 署名权
【全文】
  认定侵犯作者署名权应划清的界限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两个方面。作者的精神权,也称作者人格权。它包括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的修改权、撤回权等内容。其中作者的署名权是作者精神权利中一项重要内容,是作者确认其作品实际创作人地位的重要权利。是作者的姓名权在著作上的具体体现,是享有著作权的作者要求被承认是该作品的创作人的权利,是整个著作权利确认的重要基础。在著作权的诸多侵权行为中,表现最为突出、数量最多、最常见的莫过于侵犯作者署名权的行为。因此,深入研究侵犯作者署名权应划清的界限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侵犯作者署名权是指行为人非法侵害作者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行为,就其性质来说,主要是侵犯了作者的精神权利,也称人格权,同时也有可能侵犯了作者的经济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第三项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为侵权行为,侵犯作者署名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侵犯原始作品的署名权,即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改写、改编而未经作者同意也未注明作者姓名;二是没有共同的创作活动的人而在他人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三是由于种种原因漏署作者姓名或张冠李戴等。要正确认定是否属于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必须注意划清以下五个方面的界限。
  (一)  划清适当引用和抄袭的界限
  著作权法中适当引用和抄袭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含义的概念。就两者的性质而言:适当引用是法定许可的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行为,而抄袭是一种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行为,是一种非法行为。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作品经济权利中的复制权,而且侵犯了他人作品精神权利中的署名权。就两者的含义而言,适当引用是指作者为了说明某个问题、介绍或评论某个作品等,而在自己的作品中摘引了他人作品的内容,但注明了作品的名称、出处和作者姓名的行为;抄袭是指将他人的作品全部或大部分进行照搬,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表的行为。在实践中适当引用和抄袭之所以容易混淆的原因就在于:两者都在自己的作品中或多或少地引用了他人作品。如何在具体的案件中判明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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