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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体制改革的系统思考

关于法院体制改革的系统思考


钱卫清


【关键词】法院 体制 改革
【全文】
  关于法院体制改革的系统思考
  
  法院体制的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其必要性和紧迫性已被大家所认识。但如何对法院体制进行深刻的历史反思和对其弊端充分把握,以及对法院体制改革的目标及途径等问题目前尚缺乏理论上的概括,笔者试运用系统科学理论对上述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对法院体制的历史反思  
  我国法院体制自1931年在我党领导下的解放区创建始,经历了战争年代党政军(法)合一、解放初的法政不分,以及从政府分离出来后被强化的党内审批案件制度为主要特征的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之后又经历了文革中的彻底砸烂至恢复直到十一届三十全会后,人民法院才逐渐走上正轨。法院组织法和新宪法的颁布及党内审批案件制度的废除,才基本上确立了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律地位,从而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和上级法院监督指导、政府管理人财物的法院体制格局。
  当前,法院体制改革必须首先要做到的一件事,就是要对上述法院体制形成历史进行深层的反思。而目前我们还仅停留在把这一段历史真实予以展示的表层上,这是远远不够的。进行深刻和理性的思考是下一步改革的重要基础。
  反思之一:解放区创建的法院并不是完全意义或现代意义上的法院。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院的主要特征是:(1)处于一个权力高度集中高度军事化的权力体系之中;(2)没有成文的法律规范作为审判依据;(3)法院设置的目的不是巩固国家政权,而是直接服务于武装斗争,致力于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4)军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均是受理的对象;(5)审级制度不健全;(6)法院本身几乎是军队中的一个部门。这种初创时期法院体制的渊源作用在现行法院体制中仍有影响。由于红色苏区的法院仅是军事、战时体制的一部分,它在组织形式、权力分配和法院结构都呈现出高度集中的态势。这一特征在现行法院体制的表现极为明显,如法院领导体制中的党政不分,权力过于集中在党的机构中等等。
  反思之二:法院体制法律形态与实践形态的脱节,削弱了法院作为国家独立审判机关的地位和权威。所谓体制的法律形态,即由宪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文件表现出来的静态的规定;实践形态是指实际存在和运行状况所表现出来的体制形态。法院体制的发展及演变过程,就是两种形态由分离到融合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滞缓与我国传统的漠视法制的封建意识和法院运行中轻视法制的现象不谋而合。人们有纠纷,习惯于找法院之外的党政领导解决。在这种状况之下,立法上的法院地位与权威和实际中的地位与规格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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