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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闻舆论与新闻侵权

浅谈新闻舆论与新闻侵权


王志翔


【摘要】本文首先对新闻侵权的概念作了初步辨析。其次,本文认为,新闻舆论作为一把双刃剑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亦有其消极的一面,其消极的一面往往就会产生新闻侵权。再次,要正确把握新闻舆论与新闻侵权的关系,在适用中要区分公共事务与个人事务,并需“实际恶意”原则、事实——评论分离原则。
【关键词】新闻舆论  新闻侵权  新闻评论
【全文】
  
  一、新闻舆论与新闻侵权的概念
  (一)新闻舆论的概念。舆论,即大多数人的共同意见。
  新闻舆论,就是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信息或就该信息提出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产生影响。
  (二)新闻侵权的概念。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侵权行为具体化至新闻法学领域即为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民事侵权(以下简称“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但又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这是由于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于新闻活动过程中并利用新闻媒体等中介对他人构成侵权造成的。因此,新闻侵权,一般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二、新闻舆论与新闻侵权
  杰斐逊曾经说过一句名言:“如果让我来决定,到底应该有政府而没有报纸,还是应该有报纸而没有政府,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杰斐逊所谓的报纸代表的就是新闻舆论的自由,也就是指人民有没有话说的权利,更加具体的说法就是人民有没有权利公开、无拘无束地谈论涉及他们自己的利益,涉及国家利益,涉及政府利益的问题,有没有权利公开讨论一切涉及公众利益的事实真相,有没有权利对这些事实进行评论。近现代以来,在宪法中规定言论自由几乎已经成为全球认同的一条底线规则,我国宪法也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而作为公民言论可自由权延伸的新闻舆论,其本质就是要进行最广泛的新闻报道,使社会大众能了解事实的真相;同时以新闻的角度作出评论,从现象揭示本质。但在上述报道和评论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侵犯其他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的可能,也就是可能会造成新闻侵权。在新闻侵权的领域内最常见的侵权表现在侵犯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如所谓的“狗仔队”,其采用跟踪、偷拍等方式来进行新闻报道就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又如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诉辽宁日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新闻侵权案件。该案中,《球报》在本身也并不清楚消息来源的情况下,为了制造新闻轰动效应,在未经谨慎审核的情况下,即刊登了题为《神秘中间人爆出涉黑猛料》的报道,造成广大球迷对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产生怀疑,该俱乐部的社会评价随之降低,声誉受到明显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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