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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人生与人心——《说法 活法 立法》序言

  法的意义源泉揭示出法之为法的合法性。法律既是规则之网,亦为意义之网,而予特定地域的人群先以安身、继复立命之凭藉。其为规则之网,在于法律乃是经由历史过程之自然筛选而为该地域性人群一般生活的诚实反映,为其共同意志之规则形式,从而,它编织了并且本身亦成为此特定人群之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特定人群起居其间,引其为应付举手投足、洒扫应对之最为合适、最具亲和力的生活知识、社会资源与行为指南。其中,最主要者,在其能护卫个人权益及其与社会福利之均衡。其为意义之网,在于其与人心中最为神圣而超越之理念和情感相连。此理念,即为公平正义、仁爱诚信、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民主与宽容等等,而构成超验高悬之天理,一种自然之法。以此为人世生活和人间秩序的最高理想和最高价值而信奉和追求,敬畏并体证,是人心之所向,也是人生之必需,更是法之所以为法的前提;这情感,即为对此最高理想和价值之天然认可、依恋与向往,而形诸人人心中本有、彼此牵连感通的人情之常,一种基于安全、踏实和均衡的感受而油然滋生之体恤、满足、温馨与庄敬的心意。这人情便也就是天理,而此天理中自有人情,二者之不即不离却又若即若离,不仅构成了中国式的超越之道,更是将超验世界直接贯通于经验世界和现象世界,即将天理人情与法律打成一片,却又森然有别的别样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旨趣所在。
  在此格局中,法律本身无以自我合法化,其合法性乃深藏于此,即在于组织与复述事实,形成规则而编织秩序,从而服务人生、慰贴人心之意愿与能力。法意与人意活动其间,不仅将天理人情落实为具体的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而且时时以此对俗世的规则和秩序进行检验和衡准。倘若法律于此无能为力或南辕北辙,则其绝不能获人心之认同,最终亦势必为人生所排斥,则秩序和意义的缺失与合法性危机之发生,断无可免。恶法之成立及其为非法,原因不止于此,而要害在此。凡此构成法的德性之惟。
  三
  由此,则事实与规则、人生与人心和法意与法制这六组范畴、三对关系所构成的一种法的解释范式(paradigm)的提出势不可免。
  如前所述,法律是一种人世规则,旨在营建合理的人间秩序,造福惬意的人世生活。生存环境的差异决定了不同时代的不同族群不可避免地遭遇不同之人生困境与人心困惑,从而宿命地决定了特定时空的个别族群积累、发展出各自的求生方式、人间秩序和人世生活,并根本地引申出对于它们的感受、判断与评价。凡此,一言以蔽之,即所谓“人生与人心”。人生者,一时代一民族之生存境况与生活方式的社会—历史陈述,而人心则为对此陈述的情感选择、理性认知与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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