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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法律体系的重构——法理学视角的思考( 之一)

论银行法律体系的重构——法理学视角的思考( 之一)


李宏


【关键词】关键词:法律体系 金融法律 构建
【全文】
  第一章 我国银行法律体系概要
  第一节 我国银行法律体系的现状
  一、 我国银行法律体系概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并且以“加强经济法制建设” 为重点;即必须“加强经济立法” 。加强经济立法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坚持邓小平理论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与金融活动密不可分,金融部门(尤其是银行部门)在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居于枢纽地位,市场机制要通过它来进行运作,一旦个别银行部门经营不善发生风险导致了支付危机,就会产生极强的负面的连锁反应,其不利的后果将通过支付链条迅速传导到整个金融部门,并会很快波及到经济的其他部门中去,从而引整个社会动荡的不良后果。随着金融在现代经济中地位的突出和重要性的增强,世界各国的政府都对金融部门施以严格的管理,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的安定。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银行法制建设也是近十年才开始的。由于我国银行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出台的,在过多强调中国特色的前提下,必然带有许多过渡性色彩,用这些法律规范来调节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银行业就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经济金融运行都将融入世界经济生活中去,外国的银行机构也将进入我国经济生活中来,这就要求我们的银行法律法规必须与国际银行法接轨,既能规范调节国内银行业和外资银行机构的运作,也能推动中国银行机构走出国门,参与国际间的竞争。
  加强我国经济立法,重点是完善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而金融市场的特殊地位,决定了银行法律建设必须优先考虑,及早规划。目前,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金融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我国自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后,相继进行了大规模的金融立法,截止2001年底,全国人大先后颁布实施的主体金融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10部法律。
  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金银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145部。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有《国有独资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贷款证管理办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再贴现试行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3680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41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9部。上述三类总计3885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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