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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参与分配的立法体例

简述参与分配的立法体例


侯利阳


【关键词】参与分配
【全文】
  参与分配是指债权人依据已生效的金钱债权的执行依据,向法院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后,其它债权人向执行法院请求就执行所得的金额共同受清偿的一种债务人还债程序。我国仅通过司法解释对参与分配的条件、程序和分配原则作了规范性解释,这使得参与分配制度不具有可执行性。笔者于下文就参与分配在国外的立法体例问题--也即是国外对于参与分配的处理方式问题--进行介绍,并对这些立法例的优缺点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的有关立法有所借鉴。
  一. 简述三种立法体例
  平等主义
  不管债权人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或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也不管参与分配的时间先后,债权人地位平等,均以自己的债权额比例分配的立法体例,称之为平等主义。平等主义是基于债权人平等的原则,以及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的法律思想。进而言之,除实体法上有担保权或其它优先权者外,债权人的地位完全平等,以债务人的总财产为共同担保。一旦债务人的总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债务时,应使债权人按其债权额平等受偿。共同分担债务人无法全部清偿全部债务的风险,以符合公平。
  优先主义
  以债权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先后,决定债权人之间分配的先后优劣的立法体例,称之为优先主义。优先主义基于努力行使其权利的债权人,应该得到奖励的法律思想,而建立的立法体例。其立法理由是:债权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密切注意债务人的信用,并且在清偿期届满时全力维护自己利益的人,应当得到报偿。优先主义认为唯有努力维护自己利益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样才能确保真正的平等。否则,如果采取平等主义的话,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密切注意债务人信用的债权人因其它债权人的简单的申请参与分配而分享其成果。尤其是在债权人通过各种手段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且所付出的努力较多时,其成果却被其它债权人随意瓜分,显然有失公平。
  折衷主义
  折衷主义是由最初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和一定时间内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构成第一集团;其后再参加的债权人构成第二集团。第一集团的债权人较第二集团的优先受偿。但同一集团的债权人之间者平等受偿。
  二.关于参与分配各立法体例的的思考:
  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
  (1)执行程序的迅速  采用平等主义的国家,因有多数债权人参与分配,分配程序复杂,执行程序难以避免迟延。但采取优先主义的国家,债权人为取得优先受偿权,故急于申请执行,但是在法院实行了强制措施、债权人的受偿权已经得到保障后,往往不热衷于迅速继续执行,反而使执行程序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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