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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离婚判决的几个重要因素---------对30个离婚案例的实证分析

 
  第五,有关调解的问题。这里所讨论的调解,不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而是指基层组织机构(居委会、村委会)所进行的调解。 (见下图)可以看出,在离婚的纠纷中,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是非常少的。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在现代社会中,婚姻日益成为个人的私人事务,逐渐较少的受到外界的干预。
  
  第六,对城市类型和婚外恋的关系作一分析。(见下图)可见其中并无相关关系,在婚外恋总数不多的情况下,小型城市的婚外恋无一例,可能能说明一些问题。 
   
  (注:家庭暴力在大城市无一例,也是颇有兴味的。 )
  其次,对影响离婚判决的因素进行交叉比较分析:
  首先,是对城市类型和离婚判决有无关系进行分析。从下图可以看出,在中国的大型城市,中型城市和小型城市,离婚的难度是大致相近的,城市的类型和离婚判决并没有相关的关系。一般的社会学的学者认为小城市的离婚较为困难,因为在熟人社会里,流言和压力相对处于“陌生人社会” 的大中城市都是更大的。但是,从我们这里的实证分析来看,城市的类型和离婚判决的作出并没有一个较强的相关关系。可见,婚姻的聚散,实际上的影响因素,与城市的类型是没有相应的关系的。(见下图)
  
  
  
  第二,有无子女对离婚判决的影响关系的分析。从下图可以看出,有无子女对离婚判决其实并不大的影响。这对我国的婚姻法的原则可能又是一个打击。尽管婚姻的社会性非常的强烈, 但是,婚姻毕竟是两个人的是,社会发展可能会使个人更加关注自身的幸福和前途。故法院的离婚判决还是较少的考虑到有无子女的因素。
  
   
   第三,婚后疾病对离婚判决的影响。中华民族是一个尊重传统,讲求道德的民族。但是,从我们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婚后疾病对于离婚判决的影响竟然有非常大的相关性。(见下图)pearson的值表明呈现了强正相关性。这不能称为反讽,但是的确为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提出了一定的挑战。修改后的《婚姻法》仍然坚持“夫妻感情破裂”原则为判决离婚的依据,这很难说得上是对现实的回应。我们的婚姻法可能是夸大有些问题(如婚外恋、家庭暴力),而对传统的观念强调的太多,不符合婚姻运行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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