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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减持立法程序之检讨与建言

国有股减持立法程序之检讨与建言


石明磊


【关键词】国有股减持 立法程序
【全文】
  国有股减持问题已经成为了近一段时间以来而且还将是未来可预计到的一段时间中国证券市场的“心病”:社会上各种减持的传言纷飞、市场上人心惶惶股指闻减即降、政府官员则忙不迭的出来表态并没有成型的减持方案——到前一阶段为止,已经有财政部、证监会等许多相关部门的官员表示没有制定好完整的国有股减持方案。这一问题自从2001年6月12日财政部出台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被叫停、证监会2002年1月28日出台了被称为“阶段性成果”的第8个框架性方案引起市场大震也无终而结后进入了一个“拖着不办”的状态。直到国务院前不久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这似乎是为国内证券市场中人吃了一颗“定心丸”,但应该看到,国有股将继续被减持的前途仍没有任何改变,只是减持的市场由国内证券市场转向了国际证券市场。而且,财政部和证监会发言人的谈话也留出了“口子”:他们说,国有股减持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方向是正确的,符合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原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也就是说,国有股减持是一个方向,现在之所以不继续进行减持的原因是因为国有股减持是一项探索性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制定出系统性的、市场广泛接受的国有股减持的实施方案。
  造成我国政府在国有股减持问题上举步为艰,一退再退的原因当然是因为确实如上面提到的政府官员所言,国有股减持本身是一项复杂的问题,需要更长期的时间进行研究。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些有关国有股减持的法律文件出台的程序问题也是造成国有股减持问题出现今天这样局面的重要原因。立法的程序问题是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需得到重视的一个问题,因为正当的法律程序不仅能使各方的利益以及才智上的民主公共集合得到可能,而且良好的立法程序还具有社会心理学意义上说服作用,可以使出台的法律获得很好的执行上的社会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良好的立法程序是立法成功的一半。抛开我们所无能为力的国有股减持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不谈,国有股减持立法的程序问题是我们可以有所作为的领域。
  鉴于在这之前我国已经进行了一些国有股减持立法,因此讨论国有股减持立法的程序问题必须建立在对过去此类立法所遵循的程序进行检讨的基础上。我国的国有股减持立法从2001年6月12日财政部出台《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使国有股减持进入了实质行动阶段;到 10月23日这一办法被证监会报经国务院决定被叫停,证监会接过了国有股减持立法的“接力棒”,证监会于11月中开始公开征集方案,在收集了4300余份方案和进行了两次专家论证会的基础上,2002年1月28日出台了被称为“阶段性成果”的第8个框架性方案;后来就是证监会、财政部官员多次出来辟谣曰没有成型的国有股减持立法,直到前不久国务院决定暂不进行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国有股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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