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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制度浅论

行政裁定制度浅论


石明磊


【关键词】行政裁定制度
【全文】
  行政裁定制度是为许多发达国家行政机关所采用的一种新式行政行为。2001年12月24日,我国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次在我国引入了行政裁定这一先进的行政制度。随着我国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这一先进的行政制度必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先进行政制度的一般问题加以初步阐述。
  一、行政裁定的概念与特征
  参考国外的行政实践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所谓行政裁定制度是当行政相对人在经营或其他活动中感到缺少必要的规则指引的情况下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该事务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的制度。依据此定义,行政裁定有如下特征:
  1、行政裁定是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裁定准许。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裁定的申请,是行政裁定作出的前提条件。比如,对于某一产品的进口分类问题,可能海关行政机关原有的分类标准并没有考虑到其,此时,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者就可以向海关行政机关提起作出有关该类产品分类行政裁定的申请,由海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定。
  行政裁定是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裁定作出的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裁定是一项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双方行为。因为,行政裁定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权而为的单方行为,申请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得到行政主体的行政裁定。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裁定申请是其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之前获得确定的行政指引和法律安定感的需要。
  2、行政裁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行政裁定虽然是由行政相对人中的某一个后某几个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从而由行政主体作出的,但行政裁定一旦作出,其效力就不仅及于申请人,而且及于一切与此行为有关的其他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因此,行政裁定符合了抽象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行政裁定是抽象行政行为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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