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香港“主要官员问责制”1的基本法解释

香港“主要官员问责制”1的基本法解释


石明磊


【摘要】[内容提要] 本文针对香港政府于2002年7月1日实行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在香港基本法的视野下考察了有关问题。首先文章介绍了高官问责制的内容及架构,然后认为高官问责制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制度,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权在合法范围内的调整,最后文章指出,高官问责制是香港政府面对香港新问题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对香港基本法的新发展。
【关键词】主要官员问责制、香港基本法
【全文】
  [内容提要] 本文针对香港政府于2002年7月1日实行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在香港基本法的视野下考察了有关问题。首先文章介绍了高官问责制的内容及架构,然后认为高官问责制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制度,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权在合法范围内的调整,最后文章指出,高官问责制是香港政府面对香港新问题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对香港基本法的新发展。
  [关键词]  主要官员问责制、香港基本法
  2002年4月1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向香港立法会公布了“主要官员问责制”方案,这一方案于2002年6月19日由香港立法会通过将于2002年7月1日实行,中央政府也于2002年6月21日任命了问责制下的主要官员从而首肯了这一制度。“主要官员问责制”的推行是香港历史上,特别是自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后,香港政治体制上的一项重大变化。如何看待这一制度及其带来的变化,特别是如何在《基本法》的框架下看待这一制度,事关这一制度的合法性乃至合宪性问题。本文就试图在基本法的视野中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拟实行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做出解释。
  一、“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内容及其架构
  “问责制”的核心意思是指:谁的责任,谁出了差错,谁负责。“主要官员问责制”则是这一朴素道理在行政体系中的一个实践。其具体内容为:
  第一,将现在香港特区政府主要官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以及所有政策局局长,全部列入问责制范围。这些官员将不再是公务员,而是以合约形式聘用的主要官员,任期5年,但不超过将其提名的行政长官任期。在任期内,这些主要官员各自负责行政长官指定的政策范畴,统领所辖部门工作,制定政策,解释政策,为政策作推介,争取政策为立法会、市民所支持,并为政策的成败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通过行政长官的领导,履行对市民的责任。行政长官认为需要的时候,可以终止与其签定的合约。
  第二,将特区政府现有政策局进行合并。合并之后,原16个政策局将减为11个,加上3个司,实行问责制的主要官员职位共14个,分别为: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民政事务局局长、政制事务局局长、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教育局局长、环境卫生福利局局长、运输及工务局局长、经济发展局局长、工商及人力资源局局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保安局局长、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这一变化也将带来行政会议的变革,所有列入问责制范围的主要官员将全部进入行政会议,以强化行政会议的工作,直接参与制定政府的整体决策,决定政策推行的优先顺序,协调跨部门的工作事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