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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案件与“打工子弟小学”

布朗案件与“打工子弟小学”


石明磊


【关键词】布朗案件、打工子弟小学、平等权
【全文】
  一、布朗案件的始末
  布朗案件是美国宪法历史上的一个著名案件。
  50年代初,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奥利弗·布朗夫妇要求当地学校当局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为白人子弟开办的学校上学,但被拒绝,布朗夫妇遂根据第14第宪法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地区法院以在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一案中所确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为依据,判决布朗夫妇败诉。1954年,布朗夫妇仍以同样的理由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控告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在学校中实行公开隔离的种族歧视的做法。
  与布朗案件一起,在南卡罗来那州、弗吉尼亚州、特拉华州和哥伦比亚州的一些被拒绝进入白人学校的黑人儿童也通过他们的法律代理人请求法院援助。他们的诉讼请求除特拉华州的案件外,均没有获得初审法院的支持。所以他们也把案件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而且,特拉华州的格伯哈特诉贝尔顿一案也被移送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有这些案件被最高法院认为涉及到一个普通法上的法律问题因而作为一个集团案件来看待并且进行了审理。
  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在1952年12月专门聆讯了第一次辩论,但没有作出裁判。1953年12月,最高法院又举行了第二次辩论。经过这两次辩论后,沃伦大法官代表法庭阐述了他们的多数意见:
  首先,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认为,原告方据以起诉的第14修正案对于解决争议的问题有所帮助,但并不够。因为基于当时公共教育没有很大的发展以及其在公民生活中的地位并不如今天如此重要的现实,修正案并没有对于学校隔离事件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同时也不能从理解该修正案通过时的社会背景以及联邦国会通过这个修正案、各州议会批准这个修正案时所考虑的问题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关键的问题是要回到现代教育发展状况本身。在现代的背景下,教育已经成为各州和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职能。一系列义务教育法案以及用于教育的巨大开支都能证明教育对民主社会重要性的认可。教育在那些最基本的公共职责的履行中、甚至在参军时也是所必需的,它是良好的公民职责与权利的基石。而且,教育作为主要的手段,被用来向儿童传授文化价值、为他们今后的职业培训做准备,并帮助他们正常地适应周围的环境。现在,如果某个孩子受教育的机会被剥夺了,那么指望他今后在生活中获得成功是令人怀疑的。在那些已经承诺提供这种机会的各州中,这种机会必须是基于平等条件的所有人都可以获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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