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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海南凯立公司诉中国证监会不予上市退回申报材料行政诉讼案

析海南凯立公司诉中国证监会不予上市退回申报材料行政诉讼案


石明磊


【关键词】内部行政行为、受案范围、程序判决、形式审查
【全文】
  [基本案情]
  凯立公司是由海南长江旅业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旅业)等六家企业发起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长江旅业以净资产(包括木棠开发区四通一平工程项目评估值约1800万元、别墅两栋评估值约662万元、凯立商业城评估值约1.3亿元)1.63亿元认购股款,占总股本的77.62%,并于1994年12月30日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1997年3月,海南证管办致函国家民委,同意推荐凯立公司公开发行股票。1998年2月,中国证监会通知海南证管办同意凯立公司上报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并要求列入省97年的计划内。1998年6月,凯立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A股发行申请材料(据中国证监会的上诉状,该材料为预选材料,而非正式的发行申请材料),其中,反映其申请前三年经营状况的财务资料表明:其营业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木棠工程的收益。
  上报材料之后是无尽的等待。1999年6月,中国证监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转送的证监会《关于海南凯立公司上述问题有关情况的报告》,即:证监发(1999)39号文(以下简称:3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将此报告转发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又将该报告的内容转告了海南凯立公司,该报告称:凯立公司97%的利润虚假,严重违反《公司法》,不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决定取消其发行股票的资格。
  凯立公司据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但是,该法院以39号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就在凯立对此裁定上诉期间(2000年4月),又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以办公厅的名义作出的证监办函(2000)50号文《关于退回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预选材料的函》(以下简称:50号文),认定凯立公司“发行预选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上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因此,凯立公司以中国证监会又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了上诉,并于2000年7月针对39号报告中称其97%利润虚假,取消其A股发行资格的表述和50号文认定其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原告申报材料前三年会计资料不实,97%利润虚假的错误结论;(2)撤销被告作出的取消原告A股发行资格并进而退回预选申报材料的决定;(3)判令被告恢复并依法履行对原告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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