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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礼仪初探

司法礼仪初探


周永军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礼仪
【全文】
  司 法 礼 仪 初 探
  周永军  许雪峰
  [内容提要] 司法礼仪作为一种司法程式性要求,是司法活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现代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表征,有其独特的内涵和作用,但在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却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通过对司法礼仪涵义、意义、构建设想等方面的探索,寻求一条通向现代司法礼仪之路。
  古人云:“不学礼,无以立。”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有着几千年的古老文明,礼仪是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在现代社会中,礼仪作为一种文化遗产,成为时代共识的行为准则规范,体现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司法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必然要求有符合司法规律的礼仪准则,因此,司法人员除了要遵守普通公民普遍遵守的礼仪规范,还应当遵守因其特殊职业身份所需求的司法礼仪。
  一、司法礼仪概述
  在我国古代司法官员兼具行政官员的职能,在司法活动中司法礼仪往往透露出行政礼仪的气息,司法人员的形象表露为居高自傲、盛气凌人、庄严威武,司法礼仪则体现着浓厚的封建性、不平等性和长官意志性。而西方国家一般对司法礼仪比较重视,对司法人员的礼仪要求甚高,以适体的司法礼仪来反映司法文明、博取民众对司法的尊重和信任,因而法官大都是文弱的老书生或老绅士,彬彬有礼、温文尔雅,体现出浓重的礼仪风范。在我国现代司法活动中,随着现代法治对司法活动和司法官素质要求的提高,司法礼仪也逐步被摆上重要位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注意保持良好的仪表、形象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关于司法礼仪,有学者认为“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所应遵守的特殊的仪式和程序、规定性要求的总称”,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笔者认为,理解司法礼仪要把司法要求和人文礼仪结合起来。司法礼仪是在司法活动范畴中对司法人员语言、服饰、仪容、举止等的礼性化、仪式化的要求,是法律精神对司法人员内在要求的外在表现形象。她是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司法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并积淀下来的一种司法文化,靠精神和道德的力量支配着司法人员的一言一行、举手投足。一个国家的司法礼仪程度是反映该国法治发展和司法文明的“晴雨表”,也体现了整个社会文明的状况。
  按照现代礼仪理论,礼仪由礼仪的主体、客体、媒体、环境等四项基本要素构成。司法礼仪作为礼仪的一类,也应当具备这四个基本构成要素。司法礼仪的主体,是指司法礼仪的操作者和实施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等,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主导者,是最主要的司法礼仪主体。司法礼仪的客体,是指司法礼仪的指向者和承受者,接受着司法礼仪的实施。司法礼仪的媒体,是指司法礼仪所依托的一定的媒介,包括语言、行为等表现形式。司法礼仪的环境,是指司法活动所在的特定的时空条件,影响着司法礼仪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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