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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刘剑云


【关键词】因果关系
【全文】
  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辨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这对范畴以及因果关系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普遍形式之一。⑴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哲学观点,因果关系是指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相互之间所存在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客观联系。具体来说是指如果某个现象的存在必然引起另一个现象发生,那么这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联系,引起某个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另一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⑵所以说因果关系是客观的。由于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它们之间的联系像一条长链,一个现象对于某个现象来说是结果,对于另一个现象来说又是原因,所以因果关系又是相对的,正如恩格斯所说:“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就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⑶
  相对于法律上来说,一般认为这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而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的概念。作为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研究的因果关系来说,它既不是研究社会中的全部因果关系,也不研究单纯的自然性的因果关系,而是研究发生在人们社会生活领域内的具有社会性质的因果关系。所谓“社会性质”,也就是社会对人的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结果所给予的社会评价。⑷所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确认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之基础的、存在于加害行为与加害结果之间的联系。⑸但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上升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一定的条件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其他要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对于刑事案件,司法机关是先考察一般因果关系,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再判定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成立犯罪的结论。对于民事案件,是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或者依法应由他负责的事件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其次确定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或事件是否在法律上成为应对该损害负责的原因。⑹对于行政案件,既要审查作为行政诉讼前置问题构成要件之一的法律上因果关系,又须对“客观”上法律上因果关系是否实际成立进行审查。在立案审查阶段法院对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形式审查,而在立案后的审判活动过程中对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定是实质审查。⑺
  从上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刑事、民事、行政司法活动中具有共性,然而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就表现出差异,其原因在于社会性质的不同,就是说社会对人的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结果所给予的社会评价是不同的,对于刑事来说,社会评价的目的在于惩罚性,对于民事来说,社会评价的目的在于补偿性,对于行政来说,社会评价的目的在于司法救济。不同的社会评价,表现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内容上是有别的,因而目前对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不同的学说,如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原因说、直接结果说、预见力说、必然因果关系说、危险说、规则范围说等等。但是在刑事上国外司法实践采用的是条件说,⑻在民事上英美国家采用的是近因理论,该理论的实践实际上是包含了各种学说的内容,但应用的较为普遍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在行政上普遍接受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从我们国家来说,一直是以客观真实的角度处理问题,故而在立法上一般采用的是必然说的因果关系的观点,即一律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的,这表现在不论刑事还是民事教科书上对因果关系的解释均讲“必然性”,而且在以前的审判实践中也是如此。但是随着对国外法学理论的研究和与国际法接轨、刑事与民事、行政的证明标准的变化与区分,它们所包含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内容也有变化,从而产生对刑事、行政、民事上的因果关系的不同认识。
  对于民事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一般认为我国民事上的因果关系的适用范围是在侵权行为法中,所以在几乎所有的教科书中,在侵权之债中都可以看到它的解释,而且一样的等同的是对于因果关系的表述,均是以必然因果关系说为标准的,这些明显的可以看出刑事上的因果关系的理论对它的影响。不能否认,侵权行为中的一部分是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是与刑事犯罪行为是雷同,但却构不成犯罪的行为。但这毕竟是少数,大量的侵权行为是各种各样的。可这些都不能说只有侵权行为法中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民法的适用来说,只要存在损害,均存在对原因的分析,存在对两者之间联系的论证,所以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范围是较为广泛的。另外从民法的规定上看,对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立法的规定与司法的漏洞补充、价值补充两种,因而可根据法律规定程度的不同分为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法律因果关系和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因果关系。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法律因果关系是立法者通过立法程序将某类得到人们价值观普遍认同与维护的事实因果关系予以确认的结果;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上因果关系是指尚没有被普遍认同或由于立法技术等原因而没有被立法者通过立法程序予以确认的,但又因具有法律上意义并被法院确认的因果关系。⑼因此对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以解释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确认的、作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之基础的、存在于加害行为与加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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