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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WTO进出口许可规则——《中国入世议定书》第7、8条解读

遵守WTO进出口许可规则——《中国入世议定书》第7、8条解读


赵维田


【全文】
  
  WTO为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宗旨,在货物贸易方面,一手抓关税减让,一手抓消除非关税阻碍,务求国际贸易渠道畅通。在GATT期间,抓关税减让的成绩显著,大大促进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但抓消除非关税障碍,遇到的保护主义阻力很大。而非关税措施的花样有千百种,且变化莫测,消除工作进进退退,犬牙交错。
  进出口许可制度,在《中国入世议定书》里被列入“非关税措施”,在第7、8两条中作出规定。第7条第2款里有一句话,说得很直接:“中国加入后所采取的符合本议定书或《WTO协定》的非关税措施,不论(议定书)附件3是否提到…均应严格遵守《WTO协定》包括其中的GATTl944第13条与《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及其中通知的要求。”
  入世议定书标题作“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的附件3,列有三个表。即表一:属进口许可、进口配额、进口指标的产品共377件;表二:产品配额12种;表三:只需许可的产品,47种。进口许可占的位置十分显著。而上引第7条第2款的那句“GATTl994第13条与《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指的正是WTO进口许可制度的全部规则。而紧接着又用第8条专门规定了“进出口许可”。由此可见,入世议定书对进出口许可制度重视的程度。
  一、两个来源
  WTO究竟对进出口许可有哪些规定?这是解读第7、8两条首先要理解清楚的。
  我们说,WTO规定进出口许可的,主要有两个条款,也称“两个来源”①:GATTl994第13条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前者规定的主要是实体法规则,后者则纯属进口许可制度的行政程序法。标题作“数量限制的不歧视管理”的GATTl944第13条,在第2、3款里都明确提到进出口许可制度,它是数量限制中使用最多也最常见的形式。对我国情况也是如此,入世议定书附件3名称虽称“非关税措施”,实际列出的单子大都是进口许可范畴的产品。该条的主要规则是不歧视原则,即在进行数量限制时,对所有要限制的产品,同等对待,而不问其来源或出口国。详细规则,下文再作评介。在GATT的实践中,后来发现第13条66规则,尤其它的程序规则不够完善,1979年东京回合拟定了一个协议,乌拉圭回合进一步制定了现在的《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细心的人会发现,同属规定进口许可规则,这两个条款不尽协调与衔接。按理说,程序法要因实体法需要而设,离开实体法就很难正确实施程序;但程序法也有相对独立性,《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对“进口许可”下的定义,把仅为统计资料目的,并不具有数量限制含义的“自动进口许可”也纳入其中,就显得与GATT第13条不协调了。当然,从总体上说这两个条款并无大的矛盾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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