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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与有组织犯罪

市民社会与有组织犯罪


姚建龙


【摘要】市民社会与有组织犯罪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前者是后者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说,黑社会本身就是一种变异的市民社会。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政治国家必然统一于市民社会。但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决定作用可能异化,而以黑社会组织对国家的强大左右作用的形式表现出来,我们应该认识到有组织犯罪勃兴的这一巨大潜在危害性,并在这一高度未雨绸缪寻找和设计治理有组织犯罪的对策。面对有组织犯罪勃兴的趋势,我国传统司法体系迫切需要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但是关键还在于防止市民社会的变异,这需要加强市民社会的道德投入、自我约束,和必要的外部规范与引导,促使市民社会健康成长
【关键词】市民社会 有组织犯罪
【全文】
  有组织犯罪祸害世界由来已久。臭名昭著的黑手党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3或16世纪。早在1985年,联合国大会就宣称:“黑社会犯罪已成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1]新中国建立后,有组织犯罪一度与其他社会病态、丑恶现象一起被消灭。这种犯罪重新被国人所认识和重视,主要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今天,有组织犯罪在中国勃兴的趋势及其所初步凸显的巨大社会危害性,使它已经成为一个为社会各界所共同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研究有组织犯罪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怎么理解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国内外学者不乏对此问题的研究,但是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综观国内外学者和有关机构对有组织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种基本观点:(1)广义说,即所有以有组织的形式所进行的犯罪都是有组织犯罪;(2)中义说,认为只有刑法中规定的犯罪集团才是有组织犯罪,当然也包括犯罪集团的高级形态;(3)狭义说,即认为只有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才是有组织犯罪。我们认为就有组织犯罪的形式而言,所有以有组织形式进行的犯罪都是有组织犯罪,这种犯罪是一种不断进行着的、动态的发展过程;合伙犯罪(二人以上)是其萌芽形态,团伙犯罪(三人以上)是其初级形态,集团犯罪是其中级形态,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是其高级形态,黑社会组织犯罪(简称黑社会犯罪)是其成熟形态;但是就有组织犯罪的本质而言,他主要是指黑社会(性质)犯罪。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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