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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与国有企业产权性质

  当然,全民企业的经营权的确是最重要、最急需从理论上和实践中给予确定的。
  经营权到底能否正确、科学地揭示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法律关系?持怀疑态度的恐不在少。从较早出现过的法人所有权、相对所有权、公司所有权等观点即可看出,不少人是主张所有权才是解决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唯一出路和最终答案的;经济学界也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改革之所以陷入困境,根本的问题就在于不承认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而不赋予企业所有权,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就是模糊的,就不可能触及企业改革以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性问题。造成这种理解有诸多因素,源于对传统民法他物权的特征表现的认识恐怕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因为传统民法他物权是受到来自于所有者的严格的约束,其对于所有权的从属性色彩殊为浓厚,而独立性特性却不充分,而且往往只限于所有权的一、二项权能,加之传统民法中的所有权却是至高无上、备受尊崇,土地的所有者又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身份,用益物权人在所有权人面前都会自觉卑微三分,所以,如果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利被定性为经营权这样一种用益物权,人们担心企业的权利不足以抗衡来自于传统体制下政府对于企业的种种干预与束缚,企业仍旧成为不了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以,唯有所有权才能最终解决问题。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商品经济的每一发展都会在民法中留下不可磨灭的印痕。现代商品经济对传统民法物权体系的巨大影响是必须正视的。传统民法物权体系是缜密的、完善的、发达的,然而却不是墨守陈规的、固步自封的、不可逾越的。经营权作为一种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他物权,就是对传统物权理论与制度的发展与超越。另一方面,经营权的内涵、形式最丰富、最新颖,其法律性质依旧属于他物权,依旧属于物权的一种,依旧是一种民事权利。
  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存在前提是国家所有权,是所有权与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经营权之于所有权有一定的依赖性与从属性。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作为所有者掌握全民企业,享有全民企业的所有权,并不仅仅是为了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划分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更主要的是为了通过这种法律手段,确立和完善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各种经济机制,建立先进、强大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从而为整个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立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因之,经营权便有了不同于一般民法物权的特殊意义,经营权的行使、实现便也有了不同于一般民法物权的特殊要求。而另一方面,既为物权,经营权的权利人即全民企业便为享有独立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物权人,与作为所有权人的国家在民事法律地位上也是相互独立、相互平等的。经营权的物权性是首要的,其从属性是作为他物权应有的从属性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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