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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与国有企业产权性质

经营权与国有企业产权性质


刘凯湘


【全文】
  
  物权由自物权和他物权构成。传统民法理论与制度中的他物权有其较为稳定的内涵,即指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则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典权,这几种用益物权含义各异,,但有两个共同的特征,其一,都是以土地和土地之上的附着物为客体的;其二,权利的行使与实现限于对客体的使用和收益。这是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他物权形态。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法物权体系中的自物权即所有权依旧,而他物权则在发生不断的变化,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至资本主义时期,便产生了一种新型的、为现代商品经济不可或缺的他物权,即经营权。经营权不同于传统民法他物权的显著特征体现在:其一,经营权的主体不再是自然人,而是经济组织,尤以企业法人为主;其二,经营权的客体不再局限于土地及其之上的附着物,而是包括几乎全部的有形物质财产和无形财产,统称之为资产;其三,经营权的行使不仅仅是直接作用于物质资源,如耕种土地、居住房屋、穿行邻地,而是现代广义的资产经营行为;其四,经营权的效益实现不仅仅来源于客体本身,还来源于客体以外;其五,所有权人的利益更为密切地与经营权人联系在一起。
  但是,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依旧是限制物权。就此而言,经营权与传统民法他物权并无二致。
  对经营权形成背景的历史分析能给我们诸多有关经营权本质与特征的启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与日俱增,交换途径日益宽广,经营方式愈发多样,尤其是股份公司的产生和大量创设,以社会化的联合生产方式取代了资本主义早期的独资和合伙经营生产方式,无数的社会资金得以集结,庞大的生产要素得以组合,使得资本的所有者日趋从具体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脱离出来,经营者的权利则日趋加强,最终发展为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包含占用、使用、收益、处分诸权能的经营权。
  我国民法中的经营权,本来也应该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权,即因所有者的出资行为而创设、由企业享有的资产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权,换言之,只要有设立企业的行为,就会产生企业经营权形成的后果,无论出资人是国家、法人还是自然人,无论设立的企业是全民企业还是集体、私人企业或混合型的股份公司,也无论由谁来具体行使经营权。但由于特殊的原因,现在的经营权似乎已是专就全民企业而言,专为全民企业而设,专指全民企业的财产权利。这一观念应该改变才好,否则对于我国民法完整物权体系的建立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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