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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宪法地位面临的挑战

检察机关宪法地位面临的挑战


张聪


【关键词】检察机关、宪法地位、挑战
【全文】
  相对,各执一词。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刑诉法修改以后,更强调了法院在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同时更注重控诉与辩护的平等,因而要求对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重新配置,进而重构检察权的呼声越来越高,使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对此,我们应保持清醒头脑,冷静应对。让我们追寻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沿着新中国检察机关的建立和发展的历史轨迹,从历史和现实两个层面上进一步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 美好的初衷——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和前苏联模式
  检察制度的起源,“不过因为国王之权利见侵害时求救于法庭而已。”(1) 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制度是为代表国王、君主及后来的国家政府利益控诉犯罪而建立起来的。检察官也是从代理国王参与民事诉讼,继而发展到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负责侦查刑事案件、提起刑事诉讼而走上历史舞台的。尽管世界各国关于检察机关职权范围的规定有差异,但“检察职权参与刑事各国大概相同,参与民事法国较多,德国较少,日本更少。”(2) 因而检察机关从诞生之日起便是一种新型的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专门机关,设立检察机关的目的就是行使公诉权,检察机关是应国家公诉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而对新中国的检察制度而言,情况则有很大的不同。新中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是以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为理论基础,以前苏联模式为蓝本确立起来的。
  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应当是统一的。为了实现这个统一,必须建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任务,就是“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3) 而“检察权”这一概念的内容,不仅包括对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的监督,而且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在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的具体指导下,前苏联的检察制度得以建立。1933年12月17日,前苏联颁布了《苏联检察署条例》,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大体分为一般监督和司法监督两部分。一般监督,也就是对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所进行的监督,主要是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决议、命令、指示等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司法监督,则主要包括监督案件的侦查、羁押及逮捕是否合法,提起公诉并监督审判机关对法律的适用是否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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