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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处分的既判力现实性考察----执行异议驳回后不具有另行起诉的权力

  【执行处分的现实性分析】
  通过对执行处分的既判力考察,我们观在可以看出两份裁判相矛盾根源题在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后一份判决〔(2001)陕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没有遵循既判力理论,案外人省电力公司在执行异议驳回后不具有另行起诉的权力。当然,从完善执行异议之诉的角度讲,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由执行员在执行程序中以裁定解决实体权利纠纷,用执行程序代替审判程序的设计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一,审判程序的职能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而执行程序的职能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这样的设计混淆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功能。其二,由执行员审查执行异议违背了审、执相分离的原则。其三,以审查代替审理无法保障案外人行使诉权。其四,由于案外人对执行处分的判定不能上诉,因而违背了二审终审的审判原则。合理的思路是设立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从立法上规范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时间,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审理期限以及审理程序。这样才能彻底解决案外人对执行异议驳回后的另行起诉问题。
  
  
【注释】  1.张士顺等:《试论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载《法学天地》,1997年第7号。 
  2.中国政法大学杨荣新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草案)讨论稿》第101条设计为“第三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的审判机构管辖,依民事诉讼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3.张卫平著:《程序公正实践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第347页。
4.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页。
5.日本民事诉讼法著名学者三月 章语,转自台湾学者陈荣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72页。
6.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381-382页。
7.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页。
8.“诉讼判决”是大陆法上的概念,按照台湾学者陈清秀的观点意指“诉讼因不具备法定程序或欠缺诉讼要件而以诉讼不合法驳回”。如日本《民事诉讼法》202条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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