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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妇分了妻子的财产-----评吉林省两级人民法院熊毅武遗赠案判决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熊毅武将财产中的现金1316万元遗赠给张金云四分之一即329万元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未处分属于向美琼部分的财产,应视为有效;熊毅武遗嘱中,遗嘱继承部分处分了他人财产部分,应祝为无效。鉴于本案非属继承纠纷,对遗嘱继承部分不予处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这是两份枉法裁判的杰作,因此,希望大家借助网络共赏析。
  该案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熊毅武遗产的范围问题
  原告人起诉要求确认该《生前遗嘱》无效的理由之一是该遗嘱处分了向美琼与熊毅武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属于熊毅武的财产究竟有多少呢?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这就是说,遗产在共有财产之中时,应当“先析产,后继承”。“生前遗嘱”中所列现金1316万元属熊毅武与向美琼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没有人异议。在确定熊毅武的遗产范围时,应当先将向与熊的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熊毅武的配偶向美琼所有(即现金1316万元之一半658万元),另一半658万元才是被继承人熊毅武的个人财产,才是熊毅武的遗产。立遗嘱人熊毅武只能对属于自己所有的658万元进行处理。基于此,我认为熊毅武的遗产范围包括:现金:658万元,(另一半658万元为妻向美琼所有)。
  第二,关于对熊红的必要遗产份额问题。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熊红为无行为能力人,遗嘱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以保障她的衣食住行。该“生前遗嘱”没有为熊红保留为其所有的遗产份额。
  第三,熊毅武的真实意愿问题。
  从遗嘱的内容看,熊毅武将其财产分为四分,妻向美琼、长子熊伟浩、次女熊萍、情妇张金云各一份。也就是说熊毅武剥夺了长女熊红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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