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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对国家主权的弱化

  这些由跨国公司迫使东道国所作的让步和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政治的干涉当然不是东道国所希望的,这些是东道国为止渴而饮下的鸩酒 ,非但不能拒绝,也不愿拒绝,因为它们有大批饥民,且政权不稳,而这些国家大多脱胎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由于帝国主义的掠夺,大多一穷二白,依靠自身力量搞建设几乎是办不到的,要改善满目创痍的现象,它们只能依靠外部力量,外国资本的进入对它们来说就象是一根救命稻草,既可吸收大量的劳动力以稳定社会局面,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带动经济的增长。但正如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情况,跨国公司也带了里许多负面影响,它们可以带来腐朽的价值观体系,它们可能控制东道国的经济后插手政治。它们来到东道国是追求利润的,并非为了支持东道国的发展,若东道国不能有效的控制这些跨国公司,它们的负面影响回更大,这些国家的主权受到跨国公司的控制和弱化.跨国公司当然是经济一体化的重要载体,它在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将生产和销售扩展到全球的各个角落,它们善可造福一方,恶可为害一国,它们的一向足可使一国政坛动荡,人民饥荒;它们的可以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要求东道国作出不情愿的让步,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些国家的主权,它们在进行与经济有关的主权行为时不得不看一些跨国公司的脸色。   
  经济一体化的主力军当然是国际经济组织 ,“经济一体化不仅体现为各国经济的逐步融合,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已表现为制度上的一体化,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正通过国际性协议由一定的国际组织为基础形成了初级阶段的一体化机智。”(16)世界范围内的一体化典型是WTO,地区性的一体化典型是EU。
   WTO不仅提供了一系列的国际贸易原则和制度,不仅规定了成员国的义务,而且为义务的执行提供了强制性的保障。   
   WTO的透明度原则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要求,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定期接受审议,以实现最大可能的透明度,确保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实施,避免贸易摩擦。四个最大的贸易实体(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每两年接受一次审议,5-20位的满意实体每四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余实体每六到八年接受一次生意。根据透明度原则,成员方应将与满意有关的政策和作法最迟在生效之日妥为公布,并合理答复相关当事方的询问,还要求成员方设立某些方面的国家网站以方便法规和资料的公布。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审议期间,受审议方必须及时向机构报告其贸易政策发生的重大变化,审议结束后,机构公布国别报告和秘书处准备的报告以及审议记录。为了内是从该机制的程序还是结果上看,该机制对成员方的拘束都是很大的,成员方与贸易有关的理发活动被置于国际监管之下,受贸易政策评审机构的审查。本来,立法是一国行使主权权力的行为,但是在WTO框架内,这一权力的行使要受到WTO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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