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一体化对国家主权的弱化

  安理会机制的形成是历史的结果,它使五大国的声音比其他国家的声音更强,更有分量 .无疑,在一些情况下,小国(政治小国)的声音会被忽视,或者虽然有众多的一致的声音,但由于某些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公意被强奸.这种机制,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国的参与决定国际事务的主权,联合国安理会成了大国俱乐部。   
  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安理会无疑享有相当可观的权力 .它可以就任可能影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或争端提出要求、进行调查、建议制裁措施、甚至采取军事行动以解决问题维护和平.尽管周围写行动是以安理会的拧仪作出的,尽管安理会中的非常任理事国是经选举产生的,理事国在履行其职责时能否代表选举他们的国家的意志是值得怀疑的,所采取的行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争端,在一些事例上也解决了争端,但是,从表面上看,未经该一国允许就在一国境内采取军事行动,这本身是任何国家所难以容忍的,尽管在国际法上,该行动是合法的和正义的,但这毕竟是对一国主权的强烈的限制.另外,维和部队有时并不能令人满意,甚至另人失望,由于除自卫外它不被允许使用威力,所以它的行动经常遇到较大的阻力,并时常成为反动派武力攻击的对象;有时候,由于维和部队不能很好的维持中立而备受国际舆论的指责.   
  无疑 ,无论是安理会要求联合国会员国对一国进行非武力制裁(包括禁运,封锁),还是安理会直接采取的维和行动,对该国来说都是很严厉的打击,前者使该国经济面临困境,后者则是摧毁性的打击,两者都是对该国主权的明显的否定和弱化.着就是1991年海湾战争确定的一条新的国际法规则“任何国家对另一主权国家进行军事侵略,其主权都将不再为国际法所尊重,联合国有权超越起主权对其实施合法的军事打击.”(11)   
  在联合国体制下 ,会员国不再享有保持中立的权利,安理会正在对一国采取强制行动时,其他国家不能通过与该国的协议逃避其协助安理会的义务,甚至非会员国也不能持中立态度,《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6项规定:“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持非联合国会员国会员国遵行上述规则.”如1990年8月6日安理会通过661号决议,决定对伊拉克实行牵制性经济制裁和武器禁运,决议要求:所有国家立即停止从伊拉克和科威特进口或向其出口一切商品和产品,包括武器和其他军用设备。   
  数以百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使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处于这一国际组织网的笼罩之下。“许多欧美学者指出,进入 70年代以来,国际组织这一新的“帝国”正在不断的挖国家主权的墙角。”(12)“有人还形象的把国家主权和国际组织的关系比作一张有大小不同洞孔的白纸,其中,纸好比国家主权,原本是完整的;大大小小的洞孔则如同被全球和区域国际组织侵吞的主权成分。”(13) 南联盟作为一个主权国家解体与许多国际组织都有关系,因为它是许多国际组织的成员国,一个主权国家的存续与否本来应由其自身决定,但事实上,在它解体时,包括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联盟在内的许多国际组织都参与了此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甚至通过裁定南联盟的成员国地位并自行分配其财产和债务在间接上、事实上宣告了一个主权国家的解体.(当然,该宣告仅在组织内部有效,但IMF的成员国是如此之多,以至于该宣告具有了普遍意义)国家财产和债务的继承应有继承国协商决定,当出现争议时,应由双方同意的方式解决,或仲裁或司法,若不能达成此类协议,第三方可以进行斡旋和调停,但无论如何,第三方是无权作出决定的,IMF擅自裁定南联盟财产及债务的继承应当说是武断的,这侵犯了南联盟的及其继承国的主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