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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一部重要法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解读

  难看出,《规定》的出台绝不仅仅意味着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更为重要的是,《规定》对
  于确保刑事司法活动的有效开展,从而为实现打击和预防犯罪,确保社会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
  的法律支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规定》对于严打目标的实现是一项重要的有效措施。
   众所周知,犯罪行为,特别是经济犯罪,得不到有效打击和惩处,是我国开展严打和整
  顿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的重要原因。因此,确保实现刑罚的确定性是我们开展严打整治斗争
  的最基本的价值追求目标。所谓刑罚的确定性,简单的说,就是犯罪的发生必然引发刑罚的兑
  现,有罪必罚。刑罚作为我们对付犯罪的基本工具,其威力在于其确定性,而不在于其残忍性
  。对此,刑法之父贝卡利亚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
  罚的必定性。这种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可以使刑罚宽缓而不失其效。“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
  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另人印象深刻”。遗憾的是
  ,我国司法界并未真正认识到实现刑罚的确定性的重要性,反而沉溺于重刑主义的历史窠臼之
  中不能自拔。
   《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犯罪案件的移送问题,从审查、证据、步
  骤、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这将大大增强犯罪行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的机会,减少漏网之鱼,从而大大提高刑罚的确定性的实现程度。
   三、《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活动与刑事司法活动的有效衔接。
   从广义上讲,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同属违法行为,两者之间仅一步之遥(特别是经
  济犯罪和行政犯罪)。从法律上说,两者的主要区别仅在于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而已。反映到
  法律活动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就产生了天然的联系。行政执法中经常会发现应当由刑
  法规制受刑罚处罚的“违法行为”。这就涉及到刑事案件的移交问题。事实上,行政处罚行为
  与刑事司法行为之间存在一个真空层。有一部分犯罪行为未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是消化在
  行政执法过程中。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上的原因;二是执法和司法上的
  原因。《规定》的出台,将在实践中大大消除由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问题而产生的部分犯罪
  受不到刑罚处罚而形成的真空层。从这个意义上看,《规定》较好地理顺了行政执法行为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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