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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批判与重构——兼及犯罪的二重结构(上)

  就以上三种排列顺序来看,可以认为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排列顺序是从客观到主观的排列顺序,后两种则是从主观到客观。应当说,不同的排列顺序反映了构成要件之间不同的内在逻辑联系。对从主观到客观的排列顺序,张明楷教授进行了新的批判。张教授认为,从客观到主观的认定犯罪顺序不能改变,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必须从客观到主观,而不可轻易改变为从主观到客观 。“从主观到客观的排列顺序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有导致侵犯人权的危险;其次,将主体置于犯罪构成的核心地位,与法益侵害说存在冲突;最后,从主体到客体的观点混淆了法定的犯罪构成与现实的构成事实” 。
  储怀植先生认为,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结构的缺陷是,犯罪构成内部层次关系不清楚 。还有学者从刑法机制的视角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分析,认为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结构层次不清的主要表现在于:第一,控方代表国家承担过重的证明责任,由于实践中证明的困难,造成指控不力,打击犯罪乏力;第二,被告人辩护的渠道不畅,权利保障不够。
  4、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理念与底蕴
  在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学者们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要件的数量等浅层次的批判逐渐深入到了理念的层面。从这一层面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批判,应当说是当前最高层面的批判。批判者大多是通过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对比来进行的。批判者基本上认为: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是封闭性的,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开放性的。因此,在人权保障问题上,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相比,自然是逊人一筹。
  陈兴良教授将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将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称为“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 ,将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称为“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通过比较,陈兴良教授认为“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一种递进式结构,在对犯罪的认定上采取排除法。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各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明确,这种递进式结构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须进行三次评价,构成要件该当性是事实评价,为犯罪提供行为事实的基础;违法性是法律评价,排除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是主观评价,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主观基础。以上三个要件,形成一种过滤机制,各构成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关系,形成独特的定罪模式。”“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一种双层次结构,本体要件和合法抗辩形成犯罪认定的两个层次,在犯罪构成中介入诉讼要件,是英美刑法中所特有的,由于合法抗辩的存在,这种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在认定犯罪的活动中,引入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积极性,利用这一民间资源使认定犯罪更注重个别正义的实现。英美法系的这种犯罪构成体系的形成,与其实行判例法有着极大关系,合法辩护事由主要来自判例的总结与概括。由于这种双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这种法系特征背景,成文法国家是难以效仿的。”“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一种耦合式结构,将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分而论之,然后加以整和,在这种情况下,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成为一种共存关系,即一有俱有,一无俱无,只要四个要件全都具备了,才说得上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对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陈教授认为“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结构是耦合式结构,将四大要件分而论之,然后加以整和。其长处的简单易懂……但这种耦合式结构也存在缺陷,主要是将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确定为一种共存关系,即无我则无你,只要四个要件全都具备了,才说得上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在具体论证时,又分别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加以阐述。这样,在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上存在逻辑混乱的现象。……这个犯罪构成体系存在机械、僵化等缺陷,在许多问题上并没有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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