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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社会组织的界定

  刑法294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就是黑社会组织
  我国刑法对294条规定的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没有规定为黑社会组织。因此,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的关系就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对此,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虽然出现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但是不会也不可能出现黑社会组织。第二种观点也认为,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我国不仅存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组织在实践中已经开始出现。如南京大学蔡少卿教授就认为,中国目前已经有了黑社会,“只不过出于某种原因,中国警方不愿意承认,或者不愿意直呼‘黑社会’而已”。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第三种观点则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就是黑社会组织,没有必要区分为两个概念。
  对此,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可取。这是因为,首先,某一事物是由其性质所决定的。因此,具有了黑社会的性质就是黑社会。正如张明凯教授所正确指出的那样:“既然具有了黑社会性质,就与黑社会没有性质区别了。很多人之所以总是试图区分‘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两个概念,大多是以闻名于世的黑社会组织为标准的。然而,那些闻名于世的黑社会是经过了多少年才形成现在的势态的,而没有人否认他们当初就是黑社会。说‘具备了黑社会性质但不是黑社会’,如同说‘具备了犯罪集团的性质但不是犯罪集团’一样,是自欺欺人的一种说法。” 何秉松教授也认为,“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有所区别,但仅仅是发展水平和程度的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低级形态,或者说不成熟形态。但是,它在性质上已属于黑社会的组织。在理论上没有必要给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分别下定义,而是应该统一使用黑社会组织的概念并给它下一个统一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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