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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英美法中“侵扰”的侵权行为责任

  侵扰的本质,按照普通法的准则是“使用你自己的财产而不要伤害你邻居”,也就是说,原告对他“土地”的使用或乐趣,或在土地上的某种权利或利益,受到了不利的影响。烟、气味、噪音和震动都可以导致侵扰之诉,不过,实际上要依赖于具体的环境和被告行为的性质,也就是说,并非上述所有现象都是可诉讼的侵扰,它要求人们之间,即所谓“邻居们”之间的相互妥协。
  侵扰不属于那种“本身可诉讼”的侵权行为形式,这也就是说,在这种案件中,原告要提起侵扰的诉讼,他就必须证明存在着损害结果。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比如,如果存在可以假定损害的事实,那么就可以提起侵扰的诉讼,比如,房顶伸展到邻居土地上,屋檐滴水所造成的损害。再如,土地的所有人未能以合理的关注去保证相邻的土地不受到损害。再如,受绝对保护的权利遭到了侵扰,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提起一种“由于畏惧而请求保护”的诉讼,其含义是,原告对于临近的危险合理地感到了恐惧,他就可以提起这种诉讼,而从法官那里得到一个对于被告的禁止令。
   因为一项侵扰的实质是对土地使用和享用的一种妨碍,所以只有那些对该财产有权利的人,才可以提起侵扰的诉讼,这种权利包括对于土地的“占有”或“占用”。具体而言,可以提起侵扰诉讼的人包括:占用者、承租者 、财产复归人 和公路上的人 。不能起诉的人,是那些既不占有土地,又无土地上的财产利益的人。比如,占用者的家庭成员、仆人、客人或寄住者。被起诉的人可以包括:侵扰的制造者、占用者 、独立的承包人、不法侵入者、房东和承租人。
  对于侵扰的法律救济,因不同种类的侵权形式各不相同。在公共侵扰方面,存在两种典型的救济方式,第一是禁止公共侵扰的强制令,第二是通过诉讼获得补偿。在公共侵扰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人包括合适的公共当局、遭受特别损害的一般大众成员和代表一般大众的诉讼代表。对于私人侵扰,也存在两种基本的法律救济,第一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命令被告停止侵扰,第二是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二、私人侵扰的构成及其抗辩
  
   在英美侵权行为诉讼实践中,大量的案件是一种私人侵扰,这里就专门考察一下私人侵扰。私人侵扰是被告过于相邻土地所有人或占用人所使用或享用其土地的一种非法妨碍。英国1946年斯拜瑟诉斯密一案确立,“私人侵扰产生于对一个人财产的状态,在这里,他邻居的财产暴露于危险之中。”
  侵扰涉及土地相邻双方的利益关系,即所谓土地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与他的邻居的关系,因此,只有在某种行为不合理条件下,妨碍才是非法的。按照传统侵权行为法的原则,法官遵循一种公平的原则,这就是“必须维持占有者去做他愿意做的权利,与他邻居不受妨碍权利之间的平衡” ,其中的标准“不是依照优雅的或美味的生活模式和习惯,而是根据英国人民之间的朴实、严肃和简朴的观念。” 不过,如果妨碍是是“实质性”的,那么肯定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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