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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平安夜里的大火

案例点评:平安夜里的大火


徐爱国


【全文】
    这是一个发生在143年前的名案。1859年12月24日,旧金山某地发生一场大火,消防队赶来救火。原告的房屋处在正在燃烧房屋的旁边,大火很快将烧到原告的房子,原告拼命地从屋里往外搬运财物。被告是消防队的负责人,为了防止大火蔓延,他下令将原告的房子炸掉,由此毁坏了原告的房屋及财产。原告提起侵权行为诉讼,声称:如果消防队不阻止,那么即使自己不能移出所有物品,也可从房子里救出更多的东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房屋及财产的损失。被告抗辩道:依照他的工作性质和职权范围,他有权炸掉该房屋。在第一审中,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被告不服,一直上诉到加州最高法院。
  加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莫利认为,本案惟一应考虑的问题是:发生大火时,为了防止大火蔓延和保护相邻建筑物,紧急情况下,一个人诚实地拆掉或者毁坏另外一个人的房子,那么,这个人是否应该承担个人责任?
  莫利大法官分析了这个问题的法理依据和普通法原则,认为:为防止大火蔓延而毁坏原告房屋的权利可回溯到至高的紧急避险法则和人类的自然法则,这些法则独立于政府和社会而存在,道德学家和法学家都很关注这个原则。这个原则适用于:在发生海难的时候,一个人可以占用一块木板,虽然此举也许会导致另外一个人的死亡;暴风雨中,船长为了保护船舶,可以抛弃船上的货物;为了从敌人那里逃生,一个人可以进入他人的土地。这个原则基于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必要性排除私人权利。莫利大法官认为普通法采纳了这个自然法原则,确立了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有紧急避险权利的原则,并且这个原则一直为法院所适用,比如拆房子来防止大火蔓延,筑堡垒来保卫城市等等。在这些情况下,个人的财产权利都让位于更高的紧急避险原则。莫利大法官进一步分析到,着火房屋本身就是一种公害,减少公害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这时,个人权利要服从一般安全和社会利益,否则会导致整个城市的灾难。
  莫利大法官接着提出问题:既然这样,那么由谁来判定“紧急避险”的成立与否呢?莫利法官承认这是一个难以决定的事情,因为每个人都从自己的角度来判断紧急状况的程度。在这种情形下,莫利法官主张的一般原则是:如果没有“实际”或者“明显”的紧急状态,拆掉他人房子的人就要承担不法侵害的责任。在具体案件中,“必要性”应该明确地表现出来。
  莫利大法官寄希望于州立法机关来对这类行为作出界定,其中包括拆掉房子的方式和补偿的模式。但是,如果在没有立法的情况下,莫利法官认为必须回到普通法的规则中。就本案而言,证据清楚地表明爆破房屋是必要的,因为即使不爆破,房子也会被大火吞噬。原告不能够得到补偿,因为当时处于紧急的状态。假使要本案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话,那么结果只能是:搬运物品就会导致延迟,而延迟会使拆除房屋变得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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