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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连《沈家本传》序

  
  开放的文化立场并不是单向度的;沈氏可贵之处在于他不是一个简单的西化派。在称赏西法并认定中国制度的许多缺陷应通过学习西方加以弥补的同时,他更对两种伟大的文化传统的融合寄予厚望。在为一本考察外国司法制度的著作所作的序中,他清楚地表达了这种“会通中西”的立场:“方今世之崇尚西法者,未必皆能深明其法之原,本不过藉以为炫世之具,几欲步亦步,趋亦趋。而墨守先型者,又鄙薄西人,以为事事不足取。抑知西法之中,固有与古法相同者乎。……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为之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为之愚。夫必熟审乎政教风俗之故,而又能通乎法理之原,虚其心,达其聪,损益而会通焉,庶几不为悖且愚乎。……古今中外之见,何必存焉?”这样的虚心达聪、双向开放的文化立场,即使是在今天,又何尝有过时的迹象呢?
  
  在本书中,作者向人们展示了沈氏法律文化观的形成以及他为实现中国法律现代化而奋斗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这位生活在国家多变故之际,具有强烈忧患意识的官员-知识分子是怎样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竭尽全力的。我自己曾经对与沈家本同时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的伍廷芳的事迹与著述发生过浓厚的兴趣。伍氏出生于南洋,少年就读于香港的教会学校,后来负笈英伦,毕业于著名的林肯律师会馆(Lincoln’s Inn),乃中国获得完整英国法律教育及出庭律师(barrister)资格之第一人。应该说,从对西方法律制度与西学知识的了解程度而言,在以借鉴西方法为主题的清末法律改革中,伍廷芳具有比沈家本更大的优势,理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然而,历史事实却是,前者在法律变革方面作出的贡献远不及前者。个中原因很值得思考。清朝晚期,中外交涉频繁,但是胜任外交的人才却极其匮乏,甚至到了不惜楚材晋用,聘外国人出任外交官的程度。伍廷芳这样的精研西学、通晓洋务之士的用武之地当然首先是外交,而非内政。伍氏的知识背景侧重英美法,而从法律移植的角度说,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对于法律家群体有更大的依赖,而且具有更为深刻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内涵的英美法较之欧洲大陆法有着更难以克服的障碍。因此,虽然英国是当时最强大的国家,而且君主制对清廷也有极大的吸引力,然而,如果目标是尽快地将中国法律修订至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程度(“与各国改同一律”),以加快领事裁判权的废止,则无法指望远水不解近渴的英美法,便捷之道是借鉴大陆法,更便捷的方法是借鉴甚至照抄日本法。这样一来,伍廷芳便没有多少优势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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