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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的缺席

法学家的缺席


贺卫方


【全文】
   
  
  今年是“五四运动”八十周年的整数纪念年,纪念日已经过去好几个月了,现在再来谈这个话题,明摆着是“马后炮”。不过,当我们回顾纪念日前后各种媒体上的纪念文字,还是可以发现当时有许多重要的问题没有涉及,或者虽然涉及,但没有展开深入的分析。这当然也算不上是什么不正常的现象,像“五四运动”这样的伟大历史事件往往是极富“包孕性”的,它历久常新,意蕴丰富,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时代,它完全可以意味着不同的含义,不同的价值。这也应了克罗齐的那个见解,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每一种历史的叙述都不过是叙述者个人根据当下兴趣而对历史所作的重新阐述和解释。所以,在应景的纪念过后,对于那些重要的问题不妨接着讨论,更不消说那些一直被人们忽略了的问题。例如,作为法律职业者应该提出别人未提出的问题:这场运动在近代法律史上有怎样的意义。
  
  从法律的视角回顾,我们发现,这场运动中居然看不出多少法学家的影响。五四时代的英雄是哲学家、文学家、历史学家和革命家,而不是法学家。近世中国的法学家中,沈家本已于六年前去世。伍廷芳虽然在政坛上仍属重镇,对学生运动也公开表示过同情(“学生之行动,绝非为私利,与吾国官僚之专于自身设想者大不相同……总之,学生运动,乃中国之一有希望征状也。”“抵沪后的谈话”,《正报》1920年4月18日),然而,在思想上,这位法学家从来也没有获得过全国性的荣誉。1921年伍廷芳去世,新文化运动的领袖胡适发表感言,毫不隐讳地批评这位法学家的思想浅薄。其他如王宠惠,虽法学根底扎实,然而却全身心于政治和外交,对社会思潮之引导,贡献无多。
  
  为什么在以“五四”为标志的新文化运动中法学家会缺席,这是很值得我们深思长考的大问题。不妨简略地列举可能的原因。在“五四”之时,中国近代型的法律制度尚处在模仿阶段,我们还没有真正的法学知识传统。在我们的古典知识格局中,法学(“律学”或“刑名之学”)是一个没有多大吸引力的领域,士大夫阶层所钟情的是儒家经典,诗书文章,所谓“半部论语治天下”,法律算不上专门知识,更非精深高雅之学问。虽然“五四”时代的旗帜性人物在理性上都意识到了法律及法学的重要性,学生运动的领导者们也很快地从单纯的爱国主义走出来,将重心放在民主、人权以及更广泛的社会变革之上,然而,完整而扎实的旧学根底反而限制了人们在法学方面知识的深化,限制了法学知识对社会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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