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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要有界限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解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往往把它看成是辅助性的东西,而法律条文又往往可以做多方面解释。这就使得现实中案件的受理和判决,常常取决于判案法官、受理法院的倾向。
  
  梁慧星:什么是名誉权,如何构成侵害名誉权,我们的法律没有下定义。如果给出定义,可能会好一些。
  
  名誉权诉讼增多,与我们的社会进步有密切关系。但是,不能够把名誉权扩大化,把与名誉权没有关系的评价也说成“侵害名誉权”,目前这个倾向比较明显。
  
  《民法通则》没有给出定义,应该参考权威教科书,特别是要看最高人民法院怎么解释。刚刚我们谈到的侵犯名誉权的定义,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参考了各国的民法理论、著作作出的,范围比较窄,而且有比较严格的限定。
  
  但是,由于理解各不相同,有人完全可以理解得更宽泛,也有人会把名誉权无限扩大,从而增加一些无谓的诉讼。同时也不排除,某些地方法院理解得很宽泛,如果法院这样判决,反过来就会影响社会正常的权利,诸如新闻报道自由和文学创作自由。如果这些权利受到影响,对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不利。
  
  公民在社会中既要接受别人的评价也会评价别人,这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哪个背后无人说,哪个人前不说人?”评价有高低之分,不能因为评价降低了就认为是侵害名誉权,除非构成了侵害名誉权的要素。一个组织就更不用说了。
  
  记者:关于提起名誉权诉讼,什么样的人物应该受到限制?
  
  贺卫方:公共机构的名誉权诉讼资格应加以严格限制。除此之外,公众人物的条款必须要导入。
  
  “侵害名誉权”,主要是指一个人的社会声望和社会评价受到极大伤害的言论和行为。而这个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百姓,应该做严格区分。
  
  “公众人物”在西方国家是个很重要的概念,它使得很多人被排除在名誉权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作为公众人物,必须要接受舆论、媒体更加严厉苛刻的监督。
  
  第一个原因是,他们的地位、风范、言谈举止对社会风气影响很大,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安全。如果他们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都能够妥贴地保护起来,导致的结果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的人不受监督。第二个原因是,他们的机会更多。我每天到北大讲课,不会有记者跟在我身后。公众人物则不同,闪光灯、摄像机都会对着他们,面对一些认为不实的批评,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媒体去不停地解释、澄清,从而强化个人的无辜和清白。老百姓则完全不可能有这种机会。公众人物受到媒体更多关注,这也是对等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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