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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录:法官等级与司法公正

  
  此外,如果我们不采取有效的措施鼓励优秀人才到基层法院担任法官,还可能产生增大国家在司法方面的开支的效果。为什么呢?你想,如果大家都知道,在法院系统里,级别越高的法院,法官的素质就越高,那么,当事人就很可能表现出对基层法院法官的不信任,许多本来可以不提起上诉的案件也上诉,负责审理上诉的高等级法院就要面临更大的讼累,这样也就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问:据我所知,我国法官过去的级别是套用了行政级别,比方说,各级法院的院长在行政级别上相当于同级政府的副职级别。最高法院院长相当于副总理级,省高级法院院长相当于副省级,如此等等。法院内部,有局级审判员,处级审判员,等等。目前推行的新的法官等级制度能否克服这种问题呢?
  
  贺卫方:这正是我要谈及的新的法官等级制度的第二个缺陷,那就是,它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们现行法官管理制度中的官僚化问题,甚至可以说,它基本上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这个社会的各个行业都被行政级别所束缚,或者说,行政级别成了衡量人们社会地位甚至专业地位的唯一尺度。你听说过某个著名寺庙的住持是“厅局级和尚”的说法么?各个大学的校长都是厅局级,医院也有局级、处级和科级的区分。级别这东西太重要了,它涉及到一个人各方面的待遇,从看文件,坐车子,一直到死后报纸是否发消息,消息标题字号的大小,是刊登在报纸的头版还是四版。之所以整个社会、各个行业都弥漫在行政级别之中,根本的原因是我们这个社会长期以来在分工方面极其欠发达,科举考试是孳生官本位的温床,除了做官以外,其他任何行业都很难获得为整个社会所尊崇的荣耀。我们的古典社会基本上不存在具有超越技能层面的知识基础的职业,而具有这种知识以为基础正是英文profession一词的题中应有之义。
  
  法律职业正是一种profession,法官管理制度也必须与这种知识的职业的性质相适应。可惜的是,据我最近了解到的一些情况,现行的法官等级制度在实际的操作中仍然是根据官职高低、工龄长短(或“参加革命”早晚)来确定一个法官的级别。这样的做法,跟从前的行政级别又有多少区别呢?
  
  问:依您看,怎样才能与过去的做法真正地划清界限呢?
  
  贺卫方:是否可以考虑,一旦成为法官,无论年资,都领取一笔固定的薪金。可以在高等级法院法官与低等级法院法官之间有所差别,也可以在法院院长与其他法官之间有所区别,但是,这种区别应当是不大的一个数目。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一、法官薪金普遍提高;二、法官与法院中其他辅助人员有明确的职业界限;三、提高法院的门槛,只选任最优秀的法律界人士担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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