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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录:法官等级与司法公正

访谈录:法官等级与司法公正


贺卫方


【全文】
   
  
  《视点》杂志记者 钟越
  
  法官:一种特殊的职业
  
  问:贺先生,最近,全国法院系统正在实施法官等级制。按照法官法的规定,从最高的首席大法官到最基层的法官,共分十二个等级。对于中国的老百姓来说,大法官、首席大法官这类称谓多少有些陌生。法官等级制的推行应当不仅仅是个称谓的改变,作为从事司法制度研究的专家,在您看来,这种制度的推行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贺卫方:法官的称谓是一个饶有兴味的问题。在我国,清朝以及清朝之前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职业。清末民初开设设立专门的法院,于是需要有区别于行政官员的专业化的司法阶层。这个专业化的司法阶层用什么称谓呢?当时就用了“推事”这个官名。实际上,这是个从宋朝继承过来的名号。49年以后,平民主义潮流盛行,像“推事”这样的老名称和“法官”这样的有“脱离群众”之嫌的名称都不吃香了,便改称“人民审判员”。这跟军官不叫军官,叫“指挥员”是一个道理。
  
  问:把官也叫什么“员”,倒让我想到“社员”、“勤务员”等等,听起来的确是很平民化。
  
  贺卫方:不过,在中国历史上,员跟官的含义相似,官场里有所谓正员官,正员之外的官称“员外”或“员外郎”。我们的人民审判员制度实行了四十多年,到1995年法官法实施,算是官方正式承认法官这个称谓。我想,称谓的这种改变,标志着我们对司法官员的职业性质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法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在职称序列上应不同于行政人员,同时,在管理制度的其他方面也不应该混同于其他公务员。我觉得,目前法院系统所推行的这种法官等级制,似乎是朝向这方面努力的一个重要步骤。
  
  问:那么,我们正在推行的法官等级制度,是否也曾考虑过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呢?我的意思是,这种法官等级制度是不是跟西方发达国家有类似之处?
  
  贺卫方:说起与国际接轨,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铁板一块的国际。就是西方国家,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在司法制度以及法官管理制度方面也都有种种不同。我们搞法学研究的,通常把西方法律分作两大块,一是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德国、意大利以及在地理上属东方但在政治上属西方的日本等等,另一块是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英国、美国以及其他一些英语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在法官管理制度方面,二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例如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与公务员的区别并不大。通常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一个要做法官的人要通过专门的司法考试和专门的大学后培训。然后到某个基层法院开设他的司法职业生涯。干得好的,加上自己愿意,可能升迁到更高级别的法院。可以看出,这是个官僚制色彩很浓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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