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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与龙宗智先生商榷

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与龙宗智先生商榷


贺卫方


【全文】
   
  
  《法学》1997年第3期发表了龙宗智先生题为“检察官该不该起立——对庭审仪式的一种思考”的文章,就检察官起立与否这样一个法庭仪式细节所反映出来的制度甚至文化问题,进行了颇有意味的讨论,见微知著,很能启发人的思考。作者本人虽系检察院中人,但并非一味地维护“部门利益”,而是在更深入的层面上,提出并论证了这样的观点:由于“没有制度支撑和实际条件支持”,让检察官起立的规则必然会面临实施上的困难。
  
  虽然龙先生的论证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也许应当明确地指出,对于他的观点和若干支持这种观点的论证,我基本上持反对态度。我认为,尽管存在着种种制度障碍和所谓国情差异,但是,检察官在法官到庭时,与其他当事人和出席者一道起立致敬是一项必须加以严格执行的法庭仪式规则。本文先循着龙文的论证思路提出若干不同意见和论证,然后作些简要的正面讨论,以就正于龙先生和读者。
  
  龙文首先提出的论据——这也是在涉及司法制度改革的讨论中,许多维护“检权”的论者所乐于依赖的依据——是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中“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以及宪法和有关法律所确立的检察院对于公安、法院所具有的法律监督权能。据此,检察院之于法院,从司法职能的角度说,属同位关系。法院无权单方面制定和强制实施涉及公、检系统的规章;从法律监督的立场说,甚至形成上下位关系。要求同位者致敬本身便已有“越位在先”之嫌,而强制高位者向自己敬礼如果不是犯上作乱,至少可以说是没大没小。我们该承认,目前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的确没有确立法院在司法系统中的中心地位。但是,作为学术研究,我们应当看到,现行法律体制所存在着某些内在矛盾。最明显的,由于这样的制度,使得辩、诉、审三方本来应当构成的合理的诉讼结构无法运作。(龙文也认为“‘司法至上’应是三角形诉讼结构的题中应有之义。”)控诉方执行控告职能之外,又可以居于审判方的上位,对后者加以监督,这至少在一定的限度内将起诉权和判决权合而为一了。我国检察机关的这种职权特色存在着相当大的弊端,它分割了审判权,从而损害了审判独立原则;它造成了刑事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地位的严重失衡;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危及“既判力”原则,导致司法判决稳定性的削弱。检察官不起立不过是这种弊端的表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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