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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视直播庭审过程的异议

对电视直播庭审过程的异议


贺卫方


【全文】
   
  话题的引出
  
  1998年7月11日,中央电视台以现场直播的方式报道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对于这个国家的第一电视台来说,这样的现场直播尚属首次,因此理所当然地引起了海内外媒体的极大关注。许多传媒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中国司法史和新闻史上的一个创举,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在此前不久,美国总统克林顿来华访问期间,中央电视台破天荒地现场直播了两国领导人的记者招待会以及克林顿总统在北京大学的演讲,紧接着同一家电视台又现场直播法庭审判,于是不少海外传媒也兴奋地把几起直播视为中国新闻界进一步开放的标志,一时间议论纷纷,赞誉有加。
  
  其实,在我国,虽然此前电视对案件的现场直播相当罕见,然而在若干地方电视台,近年来已经开设了不少报道法庭审判的栏目,例如“电视法庭”、“法庭传真”、“现在开庭”等等。在这样的栏目里,尽管不是现场直播,然而所有的法庭场景都拍摄自真实的庭审过程,只不过由电视工作者作了一些剪辑处理,从而使整个报道更精炼,同时也把某些观众不宜的镜头加以剔除,以便更好地完成这类节目所期望达到的目标:通过电视这种最为大众化的传媒对真实法庭程序的报道,形象而直观地进行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
  
  尽管从事和参与这项里程碑式直播的人们具有最善良和真诚的动机,并且投入了极大的热情,然而,作为一个从事司法制度研究的学者,我感到电视直播法庭审判的复杂性似乎被人们忽视了,因此有必要对直播的利弊得失作些细致的分析和探讨。
  
  允许,还是禁止,这是个问题
  
  让我们拐个弯,先从美国的辛普森案的电视直播说起。
  
  受到美国以及全球各地许多人关注的辛普森刑事审判由于电视现场直播而愈发轰动一时。一些人认为这种现场直播是相当好的做法,因为它满足了人们的知情权,通过电视的现场直播,更多的人可以对辛普森或其他人的案件以及具体的司法过程有直接的了解。同时,把法庭上发生的一起置于摄像机的镜头之前,成千上万的公众(而不仅限于法庭旁听席中的寥寥十数人或数十人)可以观看法庭的审理过程,这是对司法官员最切实的监督,个别法官的违反司法伦理甚至腐败的行为可以受到有力的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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