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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

执行难


贺卫方


【全文】
   
  
  雷夫利法官(Judge Thomas M. Reavley)是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五巡回区)法官,看上去他总有75岁上下了。当我和来自中国的一些法官访问他位于得克萨斯州首府奥斯丁的办公室的时候,雷法官热情友好,兴致勃勃。他说能在他的家乡接待中国同行实在是一件美好的机会。他兴奋地回忆起头一年访问中国,得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盛情款待的情景,他甚至还记得起几位法院院长的名字。在随后的几天里,他为我们安排了广泛的活动——旁听法庭审理,与法官座谈,由得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代表州长授予代表团每个成员荣誉州民证书等等。他的博学、诚恳和善良给每个人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雷法官对中国的司法制度也有些了解,但是,他说当他访问中国的时候,有一件事情令他很迷惑,那就是,所到之处,中国的法官们总要提出的一个问题是:你们美国的法院是如何解决执行难的?
  
  是啊,法院作出了判决,败诉了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经济案件的当事人——不执行,不理睬,当法院“干警”到某企业、某村庄去强制执行时,当事人又纠集人员将法官与法警们团团围住甚至殴打致伤的场景,在我们这里真正是在所多有。中央电视台颇受欢迎的“焦点访谈”栏目就几次报道过这样的事例。按照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惯常思路,当然应当了解一下,美国这个法制发达的国家是怎样解决这样的难题的。
  
  然而,雷法官却不理解这样的问题。因为,在他的国家里,司法判决的执行并不存在难题。“绝大多数判决都很顺利地获得服从和执行。”他明确地告诉中国同行。“至于为什么当事人会愿意执行法院判决,首先是因为这是一个法治传统十分强有力的国家。一般民众和企业都以尊重法院、服从法院为光荣的事情和应尽的义务。当然,在一个市场经济社会里,企业的商誉至关重要。如果哪个企业竟敢藐视法院判决,那实在是置企业的股票价格、未来利益于不顾的行径。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会做这样的蠢事的。”
  
  “第二点,这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的法官时刻都意识到,法院的权力是有限的。一种权力,只有它是有限的,它才是有效的。联邦宪法对法院可以管辖的事务作了清楚的规定,司法权的行使不会超出宪法规定的范围,必须限于可以通过司法解决的案件和纠纷。不仅仅范围有限,而且权力行使的方式也不同于行政和立法部门。法院不能主动地行使权力,因为法院崇高的威望恰恰是建立在它只是消极地对纠纷加以裁决的基础之上。我们不会主动地收集任何证据,在庭审过程中也是让当事人及其律师唱主角。我们严格地遵循法律的正当程序,给双方当事人充足而平等的时间和机会提交和相互对质证据,法官只根据这种对质的结果判断胜负。在制作判决时,我们会详尽地给出法律依据,这里的司法判决经常像一篇说理极其充分的论文。这样,大多数情况下,败诉的当事人会很服气地接受判决结果。当然,也有当事人对判决很愤怒,但是,由于审判的程序无懈可击,他们便很难对判决结果进行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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