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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审法官制

关于主审法官制


贺卫方


【全文】
   
  实践:青岛施行主审法官制
  
  主审法官制度是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改革实行的,由主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审判合一的审判制度。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梁作民副院长说,主审法官制度实质是审判权的下放,把审判合一的权利交给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的法官,实现主审法官权责利的统一。主审法官制度将实行当庭结案,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由于主审法官的职责是坐堂问案,居中裁判,从而保证案件的裁判质量。与此同时,主审法官不直接与当事人接触,既避免了当事人对法官的猜疑,又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
  
  法院对主审法官除了“隆其地位,优其待遇”外,还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
  
  
  
  看法:走出恶性循环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对主审法官制极感兴趣,因为它很可能带来一种制度创新,成为我们的司法管理制度走出目前的恶性循环的途径。
  
  什么恶性循环呢?就是司法独立与法官素质之间总是扯不拢的难题。按说,司法独立乃是合理的司法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的基本要素。这里所谓独立,不仅指法院系统独立于外部的干预,也意味着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互独立,更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每个法官都是独立的。在审理和判决一个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只对自己的良知以及对法律与正义准则的理解负责,不受同事以及“领导”的干预。为什么呢?因为法官这种职业很特殊,跟军官以及行政官不一样,它不讲下级服从上级,法官是专业人材,司法又是一种特别讲究亲历性的活动,让没有亲自参与审理的“领导”来决定案件如何判决,侵犯法官独立事小,荒腔走板地胡判才是更可怕的事情。
  
  “天呐,就现在我们这些法官的素质,你目不转睛地盯着他,还给你出这个乱子,那个乱子,如果给他们放权,让他们独立,岂不是要天下大乱?”近年来,这样的质疑听到得太多了。是的,目前全国二十多万审判人员中,受过正规的大学本科教育的恐怕不到三分之一,甚至在1995年法官法明确规定担任法官者必须受过大学教育之后的今天,法院仍然是各种外行人很容易进入的地方。法官素质低当然就成为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判决案件、控制法官的一个最正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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