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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中国未来

  贺:你这一连串比喻颇有些莎士比亚的味道。是的,有些法官的确连最基本的程序法都不遵循,更不用说实体法了。我见到过这样判决,法官只援引诉讼法的条文来判决,他以为老百姓只要看到“根据某某法判决”就能相信他了,这是很糟糕的。我要谈的古典社会的第三个特点是非专业化知识的统治。科举考试的一个最大弊病就是它使得人文艺术方面的知识统摄了社会的所有领域,只有读过历史以及儒家思想的人才能做官,而且做了官以后还不断地依赖这些知识。
  
  萧:韦伯就说中国古代的官员一半是官僚,一半是诗人。
  
  贺:在西方,写诗是一件非常专业化的事情,但是在中国,一个官员如果不会写诗,那才是一件让人惊讶的事情。这就是我们科举考试所带来的一个重要的副产品。中国古代官员从小就受经史子集、唐诗宋词的耳濡目染,许多人甚至对这些知识烂熟于胸,然而,对于应试所需之外的其他知识,他们可以说既无兴趣,也不了解。传统中国这样的知识结构会导致整个社会缺乏真正的知识分工,你看我们中国古代就没有专业的科学家、医学家、天文学家、哲学家等不同分工的知识群体,甚至也没有职业的文学家,虽然每个人都写得几首诗词。而在西方,早在古希腊时代就已经有了知识门类的细致划分。
  
  萧:科举考试还有一个弊病,就是将人的道德修养、个人品格文本化,而没有在实践中真正地落实。因为它没有一个可操作的制度来落实文本上的道德观念,所以就导致了道德观念的虚伪。
  
  贺:由于缺乏社会分工,人们所倡扬的道德伦常就很难产生具体的职业伦理道德,尽管也有“道亦有道”这样的话,但是在社会分工的意义上并没有出现职业伦理,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科举考试成功以后的官僚们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尽管也有刑名师爷给他们出谋划策,但是这种辅佐也只能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幕僚们很难有我们今天法律家意义上的专业法律知识,他们不仅仅没有这些专业知识同时他们还要受到他们的身份的限制,他们是为东家服务的,他们这个行业里的一些准则是反法律的。
  
  萧:所以在我看来,这个时候既非儒治,也非“法”治,而是术治。
  
  贺:对,也可以说就是术在统治,而且他们往往是科举考试的失败者,他们在整个社会中地位比较卑微。另外我还想谈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古典社会处理事务的非逻辑化,这一点在中国传统中是源远流长的,从先秦时代,我们就排斥逻辑性的思考方式,象邓析、公孙龙这些人都有被认为是扰乱视听、颠倒黑白的害群之马。儒家从道统上排斥他们,道家从本体论上排斥他们,认为你们搞这些东西有什么意义呢?而且这跟中国语言的运用也有关系。你看中国的语言是非常艺术化的,情感化的,很模糊,它表述人的情绪具有极好的表现力,写诗歌很美,写散文也很美,可就是很难作为说理性的文字表述。
  
  萧:我一方面挺同意你的观点,但另一方面我也想,语言是在运用过程中发展,我不记得是谁说过,说中国文字可以写出最好的诗,但是难以制定出严谨的法律,我并不完全赞同。我们自古以来语言并没有被进行非常逻辑化地运用,这样形成的一个语言传统,必然缺乏法律语言所需要的那种表述形式。我认为,我们的这种语言传统跟我们古人缺乏求真意识是有关系的,因为求真意识的缺乏,会导致语言的模糊化使用,概念不进行有效的界定,说理不进行严密的推论,一切都模糊处理,当然,这种语言传统的非逻辑化表述形式和非逻辑化使用之间也许不是一个纯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个互动的关系。“混沌”理论盛行,表现在我们任何一个领域里的文字表述,所以中华文化几千年,我们都在吃着一锅馄饨,而且是“面粉与肉馅齐沸,面汤共酱油一色”。
  
  贺:是的,这种非逻辑化的思维方式,在司法领域里面就表现为外行知识的统治,由此可见,外行领导内行也是古已有之。这种非专业知识的统治,还相应地产生了一个后果,就是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一个案件胜负的,不是理由的充足与否,而往往是力量或势力的强弱。直到今天我们中国人还习惯于到京城来告状,老百姓希望自己的案件上达天听,这意味着在地方上他难以获得正义,所以小民百姓就只能求助于比地方官员能量更大的人来压制地方官,以此产生对他有利的后果。我曾经与两位同行编过一本书,《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其中收有北卡州立大学欧中坦(Jonathan Ocko)教授的一篇论文,题为“千方百计上京城”,它就是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这是古典社会司法制度的第三个特点。
  
  第四个特点比较简单,就是非对抗性的司法过程。古典社会是一个没有律师的社会,乡土社会是不需要律师的,我们现在有很多的律师,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很重要,在民事案件中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能够起到制约国家权力的作用,这样经过各方的对抗,能够使得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我们古典社会没有律师,只是有讼棍,以前常常说“绍兴师爷”,以为师爷是浙江的特产,后来据说这说法不确切,别的地方也出产师爷,但不管怎能样,讼棍这种职业是存在的,各地的小知识分子,利用自己的粗通文墨来包揽词讼,帮助要打官司的人书写诉状,同时还跟官员沟通。有人认为,官员们也很依赖这些讼棍,但是这种重要性并没有使他们受到尊重,相反,他们被认为是社会的渣滓,他们在官方的话语中永远是道德品行低下的人,因为老百姓打官司需要依靠他们,这样在经济上就要付出,所以老百姓也不喜欢他们,付出很多,结果不确定,充满了“投资”风险,经常是“赢了猫儿赔了牛”。没有律师职业的结果是,我们在官员和百姓之间形成了非常独特的关系,官民之间是直线的结构而不是三角形的结构,导致的结果就是官方的力量直接作用于百姓,这种非对抗性的司法模式,妨碍了我们秩序的正常建构,民众之间的纠纷没有产生在合法基础上冲突,而直接演化为官民矛盾。尽管古典社会的制度中有制约地方官的制度安排,但是却没有产生象检察官这样的制度,现代检察制度的所有内容在古代都没能形成,这对我们当代的司法制度都有着深刻的影响。有人说我们今天的司法制度,是一种超职权主义模式,也就是说,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检察院所代表的国家权力依然非常强大,一方面民间的力量显得非常弱小,另一方面检察官和法官之间的冲突又被认为是很犯忌的事情,而难以建立真正的官方内部竞争机制。在英美国家能够形成这种健康的竞争机制跟他们的文化多元主义有很大的关系,他们允许一定程度的冲突,一定程度的竞争,而我们的传统文化强调和为贵,讲究统一,比方说日本人也有违宪审查制度,但他们用的很少,几十年来日本人几乎没有用过这个制度,这似乎很奇怪,但它实际上根子还在东方文化之中,这是我讲的中国古典社会的四个制度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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