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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与中国未来

司法改革与中国未来


贺卫方


【全文】
   
  
  访谈时间: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地点:燕北园
  
  受访人: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访问人:萧瀚
  
  萧:据我所知你对中国的司法现状非常关注,这从你发表的各种文章里都能看得出来,所以我很想知道你为什么会对于司法制度有这么强烈和长久的兴趣?
  
  贺:我也是跌跌撞撞地走到对中国司法改革方面的思考上来的。从读大学到读研究生一直到后来的研究,我感兴趣的都是西方的法律制度,但是作为一个中国人,毕竟生活在这一片土地上,因此避免不了对中国本土问题的思考。很有意思的是,我原来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这种兴趣和了解恰恰成为我思考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背景,我正是这样来挖掘中国司法制度的制度安排以及它的缺陷的,当然,我的思考方式还包含社会学的角度。这些年来,我在这方面的写作还算是一个比较勤奋的人,发表的文章尽管有分量的不多,但是数量也还是不少,最后就走上了对司法制度研究的路数上来。后来我们在北大成立了司法研究中心,我们推出了一套“司法文丛”,我们不但在学术层面,还在大众传媒上为司法改革鼓与呼。
  
  萧:我很喜欢你在大众层面上做的这些工作,因为学术如果不能够成为引领潮流的力量,那么它的价值就很难体现出来。
  
  
  
  司法成为热点的必然性
  
  贺:现在司法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领域,我认为这是一个很符合社会变革的逻辑发展。二十年前,当我们开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时候,人们还是很少关注司法制度的问题,那时候的工作重点是立法,人们关注的是完善社会主义立法体系。那时候无法可依导致的问题比较多,而我们现在对司法制度的关注实际上是由立法所启动的法制建设走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你可以发现那个时候的《法院组织法》也好,以及其它的相关法律也好,都还没有确立起一套全面规范司法制度的规则――例如,关于法官的任职资格,就没有严格的规范约束。但是经过了二十年的改革,人们却由对法治的希望变成了对法治的失望――如果不是绝望的话。好象法治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并没有上升,反而是下降了。原来我们通过立法向人们许诺了种种权利,从条文上面我们看不出什么问题,但是一到实际操作的时候,问题就很多,我们就会发出疑问,为什么法律许诺的东西没有得到实现?这时人们就把对立法的关注转移到对司法的关注,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
  
  萧:我不知道是不是可以这么讲,只有当司法制度被真正关注的时候,才可以说是法治被真正地关注了。
  
  贺:也许可以这么讲吧。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总是有一派人很激烈地认为“法律是什么,法律不就是法官所确认的规则嘛。”虽然这样的判断未必能够得到我们每个人的赞同,但是法官在整个法律的实际形成过程中和法律秩序的调整中起到很大的作用却是毋庸置疑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司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都不受重视。就像当年苏联的情况一样,认为契约是可以废除的,在那种情况下,政府被假设为他能够了解人民需要什么,而且他还能够懂得如何满足这种需求,企业仅仅是完成指标的一种工具罢了,真正的主体是政府,企业没有自己的利润追求,一切都由政府来管理。
  
  萧:这样企业就成了客体,它没有自身存在的价值。
  
  贺:对,也就是你说的工具。这样的话整个社会就不需要某个中立机关来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一切都由国家管了,那还要一个中立的机关干吗?所以在社会主义国家也不提什么人权保护,因为它能最好地保护我们的权利;不需要什么中立的机关来裁判,有了中立的机关反而碍事,这简直是添乱嘛,所以就不可能产生这样的机制。但现在我们痛定思痛,因为就像哈耶克说的那样,我们追求的是一个天堂,最后却建立了一个地狱。我们今天之所以能够走到这一步,是因为我们发现原来的假定有问题,甚至有基本的错误,也就是说,我们不可能找到一个政府、一个领导集团,它能够全知全能地获知我们的需求信息,给我们制定完美无缺的计划,向我们发布一切真理从而使我们无须思考,跟着走就是了。而现在我们发现,一个国家要提高国力,只有让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最大化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才可能保证社会的繁荣。所以我们转了一圈,看来又有点回来了——人类有一些东西是无法超越的。
  
  萧:所谓的历史规律也许是一种虚幻的东西,我在外面讲宪法课的时候,常常会问那些学生:“宪政的目的是什么?”回答的结果是五花八门什么样的都有,什么“阶级斗争”啊,“富国强兵”啊。然后我就说,宪政只有一个目的,那就是保障人权,只有个人富裕了,国家才有可能富裕,很简单的道理,你的收入是一百元,抽你五十元的税,你会受不了,但如果你的收入是一万元,那么抽你五十元的税,你根本就没有什么感觉。因此,富国强兵只是保障人权的一个副产品。
  
  贺:所以这样我们就转到了市场经济上,当市场经济不再是“市长经济”的时候,我们就需要一个真正中立的裁判机构,仅仅靠着立法去发布一个全社会普适性的规则是不够的,立法只是市场化过程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之一,更重要的是当企业或个人碰到纠纷的时候还需要一个中立的机构来解决,因为在市场化过程中,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矛盾、纠纷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这个时候,我们不约而同地把目光转向了司法机关,转向了法院。我们这种转向,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我们从原有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交易范围大大地扩大了,也可以说是发展经济和贸易所需要的信任半径大大地扩大了,原有的那种自然经济,交易范围是很窄的,都是发生在一个小小的人群里边,而且还不是非常陌生化的人群,“我”到市集去买鸡蛋,卖鸡蛋的不就是邻村的那个老张吗,他的鸡蛋一直都是很好的。在老张这边,因为他的商品只能够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流通,一旦出现瑕疵,熟人社会口耳相传,足以使他立刻面临产品滞销甚至生意倒闭的后果。他的信用就是建立在这种熟人社会的基础上,市场的信用基础也是如此得以保障,这是一种特定的人身关系保障的,它可以保障基本的秩序,人们的需求也不是那么超越地理范围的。但是一个市场化的社会交易的范围会很大,我们现在在北京可以吃到全国各地的食品,这样市场交易就越来越超越我们原来生活的那种狭小的地理范围,这样的一个社会对法律的要求就会更加严格。就是当我跟陌生人的交往受到客观存在的明确规则的管辖。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以比较明确的规范来约束他,可以起诉他,法院就需要运用法律对纠纷加以解决,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要求的不仅仅是立法的统一;不同地方的法官对同样的立法规范的解释必须是一致的。但是在这方面,我们以前过分地依赖于立法,以为立法规范就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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