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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程序意识重铸司法灵魂 ——答《工人日报》记者马蔚问§

  
  记者:刚才您提到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比较重视程序了,这实际上预示着一定规模的司法改革的到来,而这场司法改革会以程序正义作为目标之一。围绕着这场改革,法学家可以把国外成熟的东西介绍进来,在社会上可能会形成相当的舆论氛围。这有助于培养中国公众的法律程序意识。
  
  贺卫方:我觉得主要还是观念上的觉醒。大家终于认识到如果没有良好的程序,或者程序不能得到严格地遵循的话,司法决策就会变成司法专断、司法专横,那么就会导致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人类历史经验证明,在哪个地方程序法可以被随便突破,那么哪个地方人就是没有自由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前面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权利的保障。
  
  所以从法律的原理来说,作为法治,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法律要能预期,也就是说法律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个预期的框架,使我们知道我们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不同国家的经验证明,司法程序得到严格遵守的国家,往往是公民权利得到良好保护的国家。美国一位大法官说:在一定意义上来讲,自由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程序法的发展史。而另一位美国大法官说则:我宁愿生活在一个实行苏联的实体法、实行美国的程序法的国家,但是我不敢生活在实行苏联的程序法、实行美国的实体法的国家——虽然从实体法来说,美国制度的优点是很明显的——他说,我们不怕法律严苛,但我们害怕法律适用不平等,法律适用充满了随机性,你不知道到底怎样来适用。
  
  记者:是不是可以这样说,程序在我国之所以越来越得到重视,不仅是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日益得到认同,而且还因为程序本身即包含着比如适用法律的平等性、对权利的保障等等内容?
  
  贺卫方:对。程序法本身也包含着某种价值性的东西。如果对每个人都适用同样的程序,比如公开审判,大家一样都是公开的,再比如证据交换,不管你的权力有多大,你的能量有多大,都要交换,这时我们便真正建构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制度环节。
  
  
  
  程序法可以保护司法决策者
  
  贺卫方:我觉得还有一个问题应该强调,那就是程序法保护决策者。它在一定程度上对决策者是一种保护。司法的决策与其它的决策方式极其特殊。假如财政部给我们每个公务员提两级工资,那么是双赢,每个公务员都很高兴。而司法决策,却是解决两造之间的冲突,他们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相互竞争的。司法决策必须给出一个或者这一方胜诉或者那一方胜诉的判决,当然,败诉的当事人从来不会喜欢法院的判决,即使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甚至有时双方都说判决太糟糕了。于是当事人就可能对决策者表达出自己的不满,甚至攻击决策者。有些南美国家,还有意大利,对黑手党等黑社会组织比较严厉的法官时常受到报复,中国也发生过当事人在法庭上把硫酸泼到法官脸上的事件,武汉甚至出现过带炸药去法院意图炸法官的。所以司法决策是一种很容易受到攻击的决策,司法职业也是一种很容易受到攻击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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