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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程序意识重铸司法灵魂 ——答《工人日报》记者马蔚问§

  从中国的历史文化考察古代的法律制度,你可以发现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法律的思考,不是特别重视法律程序方面的制度,我觉得只有法律职业化的程度到了一定的时候,才会对程序法有一个理性的认识与重视。孙中山先生曾经批评过中国人要建设好自己的制度,首先要学会一些基本的规则,比方说要学会开会。现在我们总在抱怨文山会海,其实有人说中国的会不是多而是少,之所以大家觉得多,是因为许许多多的会议虽然开过了,钱也化了不少,然而却根本没有解决什么问题。孙中山先生说要学会开会。什么叫学会开会?我的经验,要开好一个会,需要这样一些程序性的安排,比方说开会以前,是否认真地进行选择,出席人是否能够给会议所要研究的问题提出自己独特的贡献;开会以前是否要把准备讨论的、需要与会者了解的资料给他们,使他们能够提前了解;开会时是否能够真正地畅所欲言。前几天报纸上登刘心武说再也不开官僚主持的会议了,因为这种会议发言不限时间,有时发言也不扣紧主题,浪费了大家太多的时间——一个人把所有的时间都占了,那别人还开什么会,来听报告来了。所以开会要有一个时间的安排,而且要求大家说的是真话。开会是要大家贡献自己的智慧,这时候需要真实的东西讲出来。或许最后还应该作一个总结,哪些方面取得了共识,哪些方面还存在分歧。如果会议作出一个决策的话,还要采取那些有效的措施加以贯彻落实。
  
  你可以发现这些是一些规范性的东西,与会议要讨论的主题并没有实在关系,只是为了把会议开得更有效果。这些规则、规范性的安排,就叫程序。
  
  法律上的程序也是一样,比方说要给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以向法庭提出他们的希望、他们的要求、他们的主张。广东省法院就作出这样一个决定,在开庭之前双方当事人必须进行证据的交换。这与胜诉败诉没有关系,这是程序,你必须要对方知道证据是什么,在民事诉讼中,这叫做证据开示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叫证据披露。这个制度确实是很有价值的,以前律师们总希望把自己最关键的证据当作杀手锏,关键时刻突然抛出来,让对方无所措手足。但是,问题在于,既然你有这么有利的证据,那么又何必害怕早些时候公开?对方当事人如果提前了解到你的证据,或许这个诉讼就不必再进行,对方可以庭外和解嘛!这样就可以节省许多国家的司法成本。这个制度是美国首先创立的,后来日本学习,现在中国有些地方也开始学。
  
  我觉得这些程序性的东西,对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都有好处。程序还包括规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许许多多的一些规范,比如怎样质证,怎样询问对方的证人,证人是否必须出庭——其实证人出庭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展开辩论的时候应当遵守怎样的准则,还包括证据排除,比方说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如非法录音获得的证据,我们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倡导对非法获得的证据不予采信,即便他能证明案件事实。因为如果法院接受了这样的证据的话,就会引发更多的非法操作。这就证明中国的法律界对于程序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自觉。当然在刑事诉讼中进步不大,如果有警察通过刑讯逼供取得证据,我们的方法是,如果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话,那么就接受它们,当然从事刑讯逼供的警察也不能放纵,要进行必要的惩罚。这是典型的实事求是思路。从这些年来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状况看,这种做法几乎没有什么效果。如果能设定一套程序,只要证据是刑讯逼供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法院就果断地将其排除掉,我认为可以最大限度地抑制或减少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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