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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文化的意义与课题(及附文两篇)

法官文化的意义与课题(及附文两篇)


贺卫方


【关键词】法官
【全文】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文化研讨会上的发言(2002年3月1日)
  
  
  
  沈浪注:本文为贺先生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文化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稿,感谢贺先生对本站的支持。
  
  
  最近几年,大家对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越来越关注。关注司法问题,就自然会注意到司法官员的问题。因为没有高素质的司法官员群体,就不可能有司法公正,这可以说是今天我们全社会的共识了。一中院能够在这个时候倡导法官文化建设,又专门设立了“法官文化沙龙”,这是很有见地也很有意义的举动。
  
  谈到法官文化,也许首先要了解法律文化这个概念。我们都知道,法律文化研究是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在西方尤其是在美国逐渐兴起的。随着社会科学以及交叉学科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法律以及法学并不能孤立地研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和它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谓法律文化研究,就是在一个更加注重历史连续性的进路上,考察特定文化对一国法治形态的影响情况;当然也包括法律以及法律职业反过来对文化的其他方面的影响。这样的研究揭示了法律历史,也告诉我们,要在一个国家建设法治,不能只满足于制定一系列法律,或者满足于按照法治国家的模式建立了法院等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法治的建立正是一项宏大而艰巨的文化事业。
  
  美国当代法学家,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弗里德曼教授曾对所谓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作了一个分析。他认为法律制度是由三块儿构成的,一是法律结构,是指法律中的硬件环境,比如说一个国家宪政架构,法院的设置,还有甚至法官的数量特色。像联邦法院长期以来一直是九个老人审案,当年罗斯福总统推行“新政”,屡遭最高法院抵制,他试图改变定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量,但是却发现怎么都变不了。美国人到中国法院来就很难理解我们的最高法院怎么会有数百名法官。这正是法律结构的差异所致。法律制度的第二个构成要素是实体。实体内容是立法规范和司法判决,就是直接影响我们当事人以及更广泛的民众权利和利益的那些规范。第三便是法律文化,即影响法律机制运作的各种“软”因素,例如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态度,对法院和其他法律机构的评价,对纠纷解决模式的选择倾向,包括比方说对死刑的看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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