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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了向的里程碑——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二审判决

转了向的里程碑——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二审判决


贺卫方


【关键词】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
【全文】
  这个判决在法律的程序方面存在许多疑点。最关键的问题是,当一个法院已经受理了一起案件并且做出了自己的裁判,就意味着法院以权威的行为承认了案件并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法院受理了,然后经过一方当事人上诉,上一级法院又发回重审,下一级法院又说当事人在一审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这样就等于是出尔反尔,法院的威信得不到保障,当事人对法院的预期也会变得复杂和混乱。而且,当一方当事人为这个案件的诉讼付出了相当多的时间、精力甚至财力,而法院最后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这是否意味着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所付出的这一切提供必要的补偿?这些问题都是这个案件存在的非常明显的缺陷。
  
  所谓大学独立,是什么意义的独立?大学独立是否意味着它的所作所为都不受司法机关的制约?这个案子从一审开始就处在相当复杂的外部环境之中,司法与司法的裁判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介入到过去由高校完全垄断的事务中?高等学校的性质究竟是什么?由于大学明显行使着实际的裁判权和处分权,这样的权力能够给学生带来直接的影响,所以在涉及到学生的权利(包括他能否获得学位,能否获得毕业证书等方面)时,应该让那些认为相关处置不公平的人有一个另外提出质疑的途径,就是由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对相关决策的合法性作出审查和裁判,从而使纠纷得到公正的解决。从法治社会的逻辑看,这个中立的第三方当然应当是法院。
  
  本案尤其是上诉之后的有关过程也让我们看到了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例如高一级法院如何尊重下级法院的裁判,尊重下级法院独立的权力。上下级法院的分级并不是行政意义上的下级服从上级的关系,而是为公民提供挑战一审法院裁判的机会,所以上下级法院一定要相互独立地行使各自的裁判权,而不是迁就、沟通、协调,这种沟通协调在司法的领域显得很不正常。
  
  这个案件一开始就涉及到如此复杂的因素,我自己也觉得很难预期司法系统能否非常顺利地作出裁判。某种潜在的东西,比如,海淀法院是个什么级别的法院,当事一方的北京大学是个什么级别的大学,这些观念都会带到司法过程中,影响相关的决策。一审判决结束后,你们的报纸做过非常深入的报道,学术界也做过非常深入、非常广泛的讨论。有一种声音的确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司法裁判影响了大学的独立,影响了大学的自治,因为授予不授予学生学位或毕业证书,应当是大学自治的范围,不应该受到外部力量的影响。这个声音当时非常突出,也是许多人对这个司法裁判不满,试图施加影响的一个筹码。但是,奇怪的是,有许多批评者并没有很深入地研究司法的过程,导致了以讹传讹,在不清楚裁判过程的基础上作出批评。实际上,海淀法院一审的判决非常仔细地界定了什么是司法权力能做的事情,什么是司法权力不能做的事情,比如法官们认为北大校学位委员会在审查这样的事情时在相关的程序方面有一定的缺陷,如赞成票和反对票以及弃权票的统计和公布方面的问题;另外,校学位委员会是否给予了刘燕文必要的申诉机会。这些方面都是纯粹的程序问题。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明确要求北京大学给刘燕文颁发毕业证书。在有关法律的规定上,毕业证书是与学位证书分开的,法律规定,一个人只要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及格就可获得毕业证书。北京大学自己制定的政策把它们合在一块儿了,所以刘燕文论文未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就连毕业证书也拿不到了。法院认为这样超越了法律,因此作出判决,要求北京大学授予刘燕文毕业证书。一审法院做得非常好的一点是在判决书中作了很好的说理,这样的判决书本来可以成为国家司法历史中的一个里程碑,也可以成为如何建立司法与大学的关系方面的一个里程碑,但是在各方面的压力下这个里程碑被毁掉了,或者说成为另外一种里程碑,一座标志着我们的司法仍难以独立的里程碑。这让我感到由衷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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