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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向JM教育的转向

法律教育向JM教育的转向


贺卫方


【关键词】法律教育
【全文】
  一、从通才教育到专才教育
  
  大学的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什么,这是任何教育都必须首先明确的一个问题,同时对于法律教育而言,又是一个常存争议、历久常新的问题。我们这里的症结在于:在迄今为止的相当长的时间里,没有确定出一个稳定的目标,当然也不存在与稳定目标相适应的关于合格毕业生的标准。意识形态的变化足以导致培养目标上的巨大差异。这大抵上也反映出我们的法学还没有获得独立的地位,并且也缺乏稳定的法学知识传统。
  
  从大的方面来说,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各国传统不同,对于这两个目标又各有偏重。英美法系国家偏重前者。在那里,接受法律教育在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对法律职业的选择;而大陆法系则偏重后者,即大学法律教育通常只是国民素质教育的一部分。虽然从事法律职业需要经历大学法律专业的教育,但是,多数法律专业学生将来从事的却是法律之外的职业。例如日本,目前每年各大学法学部毕业生数以万计,而每年进入几种主要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人数却只有区区1000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少数选择法律作为终身职业的毕业生通常需要再接受法律职业界所主持的行业训练。
  
  两大法系国家之间的这种偏重无所谓优劣之分。但是,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二者之间在法律教育的内容、专业化程度、教学和学习方法乃至教科书的编写风格等方面的差异。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评论法国的法律教育时这样说:“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地思维、透彻地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这枚硬币的另一面则是法国法律教学内容常常只是净化了的原则,它无须为寻找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手段而困扰。但是,以这种一般化的、非实践的,甚至是‘书本的’方式学习法律却是深化那些将来准备成为法律家的年轻人知识的一种有效方式。” (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42页)
  
  尽管许多方面与大陆法系相似,但我国的情况很不相同的是:第一,我国正规的法律教育长期发育不良,“文革”期间几乎全面中断,虽然近二十年来全社会对于法制的要求不断强化,但是,法律教育究竟应当确立什么样的模式却是长期徘徊。于是便出现了第二,法律教育的层次多样化了,办学途径也多样化了。世界上大约没有第二个国家在正规的大学之外有像我们这样名目繁多的法律教育种类与层次。教育机构之外,非教育机构也大办法律教育,例如,司法机构所设立的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等等。非教育机构所办的训练机构照样可以授予文凭。办学层次方面,高可上博士后,低可下职业高中!凡此种种,原因都在于通过法律教育要培养什么人的问题我们并没有搞清楚,或者说,在理解上非常混乱。这种混乱必然导致教学内容上的参差不齐,欲想令如此驳杂不一的毕业生头脑中的法律概念、原则、理念具有统一性,从而带来司法决策的统一,势将是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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