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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先例:原则、规则和例外——卡多佐的司法哲学观(续)

  久性的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他引述狄龙(Dillon)的话说:“就如同一个人不可能从他的房间和生活中排除至关重要的空气一样,伦理因素也不再能从司法(正义)活动中被排除出去,而正义是一切民事法律的目标和目的”。逻辑、历史和习惯都有他们的地位,当我们也可能时,我们会影响法律使之符合他们;但只是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法律所服务的目的(也即社会的福利)将支配所有这些方法。可见,卡多佐是将社会学的方法也即社会福利的考虑置于所有方法和所有因素中的最重要的一种方法和考量因素。
  
  那么,什么是社会福利呢?卡多佐对此作了说明:“社会福利是一个很宽泛的术语。我用它来涵盖许多性质上的或多或少有所联系的概念”。它可以指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政策,集体组织的善。在这类案件中,社会福利所要求的经常仅仅是便利或审慎。而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指由于坚持正确行为的标准——这在社会风气中得以体现——而带来的社会收益。在这类案件中,社会福利的要求就是宗教的要求、伦理的要求或社会正义感的要求,而不论他们是表述为信条或是体系,或者是一般人的心灵中所固有的观念。卡多佐说,“在今天法律中的每个部分,这个社会价值的规则都已经成为一个日益有力且日益重要的检验标准。”他说,在庞德院长的著述中,这一真相(即对社会价值的重视)正强有力地获得这个国家的律师们的理解。庞德说:“在现代法律科学中,最重要的推进也许就是从以分析性态度转向以功能性态度对待法律。”“着重点已经从戒律的内容转向实践中戒律的效力,从救济是否存在转向为实现该戒律的设计目的而设立的救济能否获得以及是否有效。”梅洛林说:“司法的全部功能都已经转移了。表现在司法决定和判决中的国家意志就是以法官固有的主观主义感为手段来获得一个公正的决定,作为指南的是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有效掂量,并参照社区普遍流行的对于这类有争议的交易的看法。除非是为某个实在的制定法所禁止,司法决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与商业交往所要求的诚信以及实际生活的需要相和谐;而在掂量相互冲突的利益时,应当帮助那种更有理性基础并且更值得保护的利益,直到其获取胜利。”惹尼也说到,“我们应追问理性和良心,从我们最内在的天性中发现正义的根本基础;而另一方面,我们应当关注社会现象,确定他们保持和谐法律以及他们急需的一些秩序原则。”“正义和一般效用,这将是指导我们进程的两个目标”。
  
  卡多佐指出,这种社会学的方法在法律的一切部门都为其精神所触及。在某些部门,这种社会学方法所起的作用与哲学的、进化的或传统的方法是和谐的,这就是那些仍然必须以追求逻辑性、融贯性和前后一致为其目的的领域。在其他部门,社会学方法似乎要取代与之竞争的其他方法,这就是,在司法权力运作空隙的限制内,在司法权力运作空隙的限制内,前后一致的美德必须做出让步的领域。在某种意义上,当我们把逻辑性、融贯性和前后一致作为更为重大的社会价值予以追求之际,我们的确也是在运用社会学方法。但卡多佐说,他更关心是社会学方法与其他方法相对立的一些领域,以及社会学方法起作用的一些领域。他着重分析了宪法领域中“自由”概念的变迁过程(由绝对化地个人主义地自由主义向非系统化地集体主义转变),私法领域中的财产制度的变化(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但财产并不能不受对共同福利至关重要的法律之规制。财产制度也要履行一种社会的功能),由此款说明,对法律的概念、理解一直处于一种流变中,今天的含义并不总是等于明天的含义,用柯勒的话说:“一个制定法的解释一定不必永远保持相同。谈论什么某个排他性的解释,一个将从这个指定法的一开始到其结束都是正确的含义,这是彻底错误的”。卡多佐说,法院、法官们在判决案件时是自由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判断制定法是否合法时,法院可以自由地以他们自己的关于理性和正义地观点来替代他们所服务的普通人的观点。“即使法官是自由的时候,他也仍然不是完全自由。他不得随意创新。他不是一位随意漫游、追逐他自己的美善理想的游侠。他应从一些经过考验并受到尊重的原则中汲取他的启示。他不得屈从于容易激动的情感,屈从于含混不清且未加规制的仁爱之心。他应当运用一种以传统为意识根据的裁量,以类比为方法,受到制度的纪律约束,并服从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基本需要。”法院的标准必须是一种客观的标准。在这些问题上,真正作数的并不是那些我(即法官)认为是正确的东西,而是那些我有理由认为其他有正常智力和良心的人都可能会合乎清理的认为是正确地东西。“尽管法院一定要行使自己的判断,但这决不意味着每个为法官认定是过分的、不符合明显的立法目的的立法或是基于法官不能赞同的某些道德观念之上的立法都是无效的。对于不同观点,必须给予相当程度的自由度。”布鲁特说,“法律解释者首先一定要将他个人对政治价值和立法价值的评价放在一边,并且一定要努力在他面对的情况下以一种纯粹客观的精神来确定,社区内什么样的社会生活秩序最符合那个引出争议的法律本身的目标。”他针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特点指出,政府的一个部门不应当将自己的恰当与否的标准强加给政府的另一个部门。用米索瑞(missouri)的话说,“必须记住,立法机关在重要的程度上和法院一样,都是人民的自由和福利的最终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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